调研组于4月下旬至5月下旬对安徽、江西、福建等省进行了跟踪调研,同时委托辽宁省、吉林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和云南省的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专题调研,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情况。
从调研的情况看,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对照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进行整改,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广东、江西等地明确环境保护“一岗双责”有关规定,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环境保护负总责,党政主要领导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逐级传导环保压力。企业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环保部门加强了对重点企业总量减排任务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环保相关工作制度,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全国已侦破污染水体环境类刑事案件16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300余名。各地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通知精神,组织开展了环境保护大检查,坚持出重拳、用重典,零容忍、全覆盖,铁腕执法,对环境违法持续保持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严厉查处了一批未批先建、违法排污、超标排污以及监测监控数据造假等各类环境违法案件。执法手段进一步刚性化,按照新环保法规定采取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和环境污染犯罪惩处的案件都有大幅度上升,有效震慑了环境违法犯罪分子。
调研报告同时指出,由于水环境保护历史欠账多,结构性污染突出,重污染河流整治难度大,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长期积累,潜在的环境问题不断显现,水环境保护问题仍然突出。部分地区环保行政执法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较大,一些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仍难以得到彻底追究,环保责任不落实的情况还比较严重。有些城市建成区河流沟渠污染较严重,黑臭水体比例居高不下,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此外,饮用水安全保障还存在薄弱环节,有些地方水源地上游或周边存在着工业项目,部分水源地受面源污染影响较大;许多城市未完成应急水源建设,城市风险及应急管理能力亟待加强;农村饮水问题仍然突出,水质安全难以保证,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问题未得到有效遏制,监管体系滞后、监管能力不足、监管不到位问题较为突出,违法查处力度不足,农业和农村面源污染已成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突出短板。
调研报告还指出,当前水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环境质量负责、领导干部环境审计及责任追究机制尚不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管与各部门分工管理之间的职责划分还不够明确,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易变成全部监管,分部门管理易变成选择性执法,难以形成监管合力;环保执法监管任务日益繁重,但环保部门执法力量呈现越往下执法力量越薄弱的倒金字塔状,尤其是乡镇缺乏执法力量,难以满足执法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就进一步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提出以下建议:
一要进一步增强贯彻水污染防治法的主动性、自觉性,不断提高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要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属地责任,推行奖惩并举的工作目标责任制;不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力度,建立并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要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提高公众水污染防治责任意识和参与度,营造防治水污染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要以提高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水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为重点,把保障人民健康和改善环境质量作为更具约束性的硬指标、硬任务。
二要全力保障饮用水安全,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状况评估,督促指导各地加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与调整工作,对保护区内存在的排污口等违法设施坚决取缔。
三要强化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遏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剧的趋势。
四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市场化运行。
五要加强水污染防治体制机制建设,着力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环境保护监管机制,明确环保部门履行统一监管的手段和方式,督促各相关部门与环保部门建立权责匹配的联动机制;强化基层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研究增设乡镇环保机构,下沉环保监管力量,实现执法监管全覆盖。加强环境行政司法协作,加大法院对环境违法案件的强制执行力度;抓紧完善跨区域联防联治法制建设,加强跨区域污染治理协调和会商,形成联合执法机制,推动区域流域综合治理;加快生态补偿制度的顶层设计,采取横向资金补助、对口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加快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扩大补偿试点范围,加大补偿力度。
来源:中国环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