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15年 第17号 |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本公告,及时调整公告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实施。其中,火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国家高速公路、汽车、大型主题公园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切实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调控约束作用,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置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本公告目录执行,目录以外已由我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及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环境保护部
2015年3月13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3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