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依盟 通讯员 闫继勇 报道
本报济南5月22日讯 记者今天从省法院获悉,作为全国7个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份之一,近日,省法院制定出台《关于办理省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据了解,这是全国试点法院中,制定的第一份关于审理此类案件的指导性意见。
《意见》共十条,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案件管辖、审判组织、案件范围等10个问题。《意见》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将省政府列为原告;经省政府同意,也可以将省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或机构列为原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生态环境侵权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法院管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由环境资源审判庭或负责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的部门审理,积极尝试环境资源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专家证人或专家辅助人参与案件审理和其他诉讼活动。省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的情形,即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事件的。
生态损害赔偿,对生态损害的鉴定评估是基础。《意见》明确,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处置以及磋商阶段,具备相关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经开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污染损害和生态破坏的证据,但有证据证明存在程序不合法、结果不真实等情形除外。
来源:大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