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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1月1日起开始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三时段限值
发布日期:2017-01-03 访问数:7148次   来源:

    2017年1月1日,我省分阶段逐步加严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三时段限值开始实施,实施的时间是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自2017年1月1日起,火电、钢铁、建材、炼焦、铝工业等重点行业的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面加严,新建企业不再分行业,全部按所在控制区分别执行“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的排放浓度限值。

  为了实现2020年环境空气质量比2013年改善50%左右的目标任务,让人民群众呼吸到清洁的空气,我省于2013年 9月1日起实施了包括火电、钢铁、建材、锅炉、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6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用8年时间、分4个时段实施,每两年加严一次,引导企业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逐步实现由行业标准向区域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过渡,实现污染物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标准的衔接。

  我省大气新标准实施三年多来,引导作用逐步显现,空气质量实现持续改善。2016年1-11月,全省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为62μg/m3,同比改善12.7%;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为116μg/m3,同比改善7.2%;二氧化硫(SO2)平均浓度为33μg/m3, 同比改善23.3%;二氧化氮(NO2)平均浓度为37μg/m3,同比改善5.1%。

  为确保第三时段排放限值执行到位,省环保厅于2016年7月下发《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三时段限值的通知》(鲁环办函〔2016〕76号),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和相关企业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通知》指出,自2017年1月1日起,各级环保部门在监督监测、现场执法、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以及废气污染治理工程验收等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第三时段标准限值判定企业是否实现达标排放。各级环境监控部门要依据第三时段标准限值及时更新相关企业的废气污染物在线监控标准,并强化对相关运营公司的监督管理,确保自动在线监测设施运行及数据传输正常,监测监控数据准确可靠。

  《通知》强调,各级环保部门和相关企业要严格落实相关要求,做好污染源排查和治污设施提标改造等工作。自2017年1月1日起,对治污设施不配套导致的不能达到第三时段标准限值的企业,要严格依法责令企业采取限制生产或者停产整治措施,并处罚款;对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企业和实施停产整治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企业,可以不予实施停产整治,但应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限制生产期间不得超标排放污染物;对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要对该企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下一步,各级、各部门要在环境管理、咨询服务和企业管理等工作中抓好落实,要对辖区内相关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三时段限值的情况加强调度,继续做好大气污染源“双晒”工作,将全省大气污染源达标排放情况和各级环保部门监管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开。要大力宣传实施分阶段逐步加严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重要意义,提高各级各部门、各相关企业和全社会对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必要性、紧迫性、艰巨性的认识,为第三时段标准限值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实施分阶段逐步加严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强度、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关键措施,是倒逼污染行业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手段。标准是数字化的法律,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各级环保部门的法律职责,更是排污单位的法律义务。各级、各部门和各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要求,巩固大气污染防治成果,推动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来源:山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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