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是国家层面的立法,是对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规范。《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始终遵循以下规则。
一是《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原则、制度、规范、法律责任都必须严格执行,在我省没有例外。
二是《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在《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重复规定。确有必要细化、具体化的,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作细化、具体化的规定,但地方立法不与国家法律发生冲突。例如: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对相邻地区大气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征求意见制度、按照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省内联防联控区域划定与监督、授权市县政府划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等等。
三是根据《环境保护法》的授权,在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上,结合山东实际,增加了种类。例如未批先建项目拒不执行停止建设决定的、高层建筑施工单位高空抛撒施工垃圾的等。
四是山东省在大气污染防治中总结出来的行之有效的经验,通过立法升华到法规的规范,增强了其权威性、强制性和可操作性。例如:生态补偿机制、错峰生产制度、超低排放要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的防尘要求,渣土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对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者共同处罚等。
五是《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未涵盖的内容,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2001年4月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在《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施行的同时废止。
来源:山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