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北京7月21日电 (记者常钦)近日,国土部联合工信部、财政部、环保部、国家能源局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截至2015年,全国共投入治理资金超过900亿元,治理矿山地质环境面积超80万公顷,一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恢复。
矿产资源开发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主要表现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下水资源及其含水层破坏等。据统计,截至2014年,因矿产资源开发引起地面塌陷等矿山地质灾害2.6万多处,采矿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累计存量约450亿吨,采矿活动平均每年抽排地下水约60亿吨。
国土部地质环境司副司长熊自力介绍,目前投资转化率约为26%,全国仍有220万公顷损毁土地面积未得到有效治理。“十三五”期间目标是完成50万公顷土地治理,约需资金750亿元。
《指导意见》指出,到2025年,形成开发与保护相互协调的矿产开发新格局。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历史遗留问题综合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形成“不再欠新账,加快还旧账”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新局面。同时,从严格矿山开发准入管理、加强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实施、加强开发和保护过程监管、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四方面强化源头预防。
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