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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汛期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7-08 访问数:9588次   来源: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应急函[2016]1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汛期是尾矿库事故多发高发时期。为切实做好汛期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各类尾矿库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切实保障环境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要深刻认识到尾矿库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督促尾矿库企业提高防范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意识和能力,积极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防范尾矿库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建议,增强自身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切实保障环境安全特别是饮用水环境安全。

  二、督促指导企业防范环境风险。要督促指导尾矿库企业按照《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740-2015)和《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开展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编制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对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培训和演练,掌握尾矿库特征污染物及其应急处置措施,提高尾矿库环境风险防范和突发环境事件先期处置能力。

  三、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要全面掌握行政区域内尾矿库的特征污染物、周边环境敏感点尤其是饮用水水源等环境风险信息;对发现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改无望的尾矿库提出闭库建议;尾矿库环境风险突出的区域,要及时将行政区域内尾矿库环境风险状况向地方政府报告。

  四、积极妥善处置。当发生尾矿库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后,要督促尾矿库企业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切断污染源;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告和通报,做好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向政府提出应对建议,避免产生跨界污染;严肃事件调查和责任追究,协助有关人民政府开展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工作。

  五、深化应急联动。按照我部与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安全监管部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环办〔2010〕5号)要求,继续深化与安全监管部门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方面的合作,鼓励尾矿库集中地区开展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汛期联合检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7月3日


 

                                                                                         来源:国家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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