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 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鲁政发〔2016〕37号)、《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月1日实施)等相关文件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明确是否存在污染。
本项目调查区域位于德城区,联兴路以东,春晖路以北,规划总用地面积约60042平方米(约90.07亩),规划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及其配套商服用地。该地块历史上一直为农用地,历史上无其他工业生产型活动;调查地块相邻地块主要包括村庄、坑塘、坟地以及力维机械厂房等。据《于官屯东地块规划条件》(德自然资规〔2023〕32号)及相关管理人员访谈可知,该地块拟规划为居住用地及其配套用地。基于地块后续开发安全利用以及生态环境部、山东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环境管理的要求,2023年12月,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委托我单位(中科华鲁土壤修复工程有限公司)对德州市德城区于官屯东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现将报告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本项目调查区域位于德城区,联兴路以东,春晖路以北,规划总用地面积约60042平方米(约90.07亩),A地块规划用地面积36551平方米,B地块规划用地面积23491平方米,A、B地块南北相邻,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经度:116.320;纬度:37.397。该地块历史上一直为农用地,历史上无其他生产型活动;地块相邻地块主要包括村庄、学校、坑塘、农用地、力维机械的厂房等。据《于官屯东地块规划条件》(德自然资规〔2023〕32号)及相关管理人员访谈可知,该地块拟规划为二类居住及其配套商服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
二、调查状况
根据现场踏勘、资料收集、人员访谈以及现场快筛记录,总结如下:
(1)资料搜集与分析:收集到的地块历史和地块周边环境污染相关的资料,包括历史影像资料、项目地块周边工勘报告、德州市德城区于官屯东地块规划资料等。基本掌握了本地块历史上一直为农用地,12年前为农田,后种植乔木。历史影像显示地块周边分布自然村落、农田、学校以及力维机械、中通汽修和成顺面粉厂厂房等,1km范围面积以自然村落、农田、厂房为主。
(2)现场踏勘:地块较为平整,现地块内种植乔木,北侧少部分闲用。地块北侧紧邻村庄坟地,南侧紧邻春晖路,春晖路以南为农用地,西侧紧邻联兴路,联兴路以西为于官屯社区以及坑塘,A地块东侧紧邻为农用地,B地块东侧紧邻力维机械厂房。1km范围内的厂房以多数企业为机械加工、设备制造、玻璃加工、水泥制品等简单的制造业,除龙腾化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显示非污染地块),不涉及化工、造纸、电镀等重污染企业。
(3)人员访谈:访谈对象包括地块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地块周边村民、企业工作人员,地方国土部门工作人员等。主要通过当面交流方式进行。通过人员访谈,进一步明确了调查地块原用地性质为农用地,历史上无企业存在,无工业废水排放沟渠或渗坑,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
(4)污染识别:本地块一直属于农用地,无潜在污染源,曾使用的化肥、农用对本地块的污染可能性较低。分析地块周边的企业,地块邻近企业为机械加工、汽修、面粉厂等,并无可重点关注的潜在污染源,且邻近企业皆在地下水流向下游和主导风向下风口。对与地块1km范围内的企业进行分析,多数企业为机械加工、设备制造、玻璃加工、水泥制品等简单的制造业,除龙腾化工,不涉及化工、造纸、电镀等重污染企业,这表明地块受这些企业的污染可能性较小。1km范围内唯一的龙腾化工,已于2018年拆迁,2020年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显示土壤各项指标小于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指标除总硬度等(受区域背景影响)满足III类水标准,不属于污染地块。查询附近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地块东偏北170m的地块土壤满足第一类用地要求,地下水(除浊度)满足III类水要求,这反映该地块周边企业对地下水及土壤污染可能性较小,因此本地块受这些企业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5)现场快筛:根据快筛记录,地块内0-0.2m的18个取样点的PID和XRF数据均在对照点的数据上下波动,无异常点位。
三、结论与建议
(1)结论
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发布稿)》(HJ25.1-2019)规定: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边地块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结合第一阶段对所收集的资料、人员访谈、现场勘查等得到信息的分析,地块内以及周围没有对本地块产生污染的污染源。快筛结果也无异常。因此本地块无需开展第二阶段调查工作。
(2)建议
根据第一阶段调查,调查期间地块内无潜在的污染源。建议在下一阶段的开发利用时,相关企业单位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一旦发生由外来污染源、施工过程中使用化学品的意外泄漏以及历史遗留等原因而形成的局部污染,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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