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实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鲁政发[2016]3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受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委托,本公司接到任务后,开展了2020高新区四宝山区域治理工程主入口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现场钻探采样、样品检测、数据分析等工作。
现将报告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2020高新区四宝山区域治理工程主入口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位于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四宝山街道,位于花山路南端道路尽头,西侧、南侧为四宝山风景区,占地面积约62661.8m2。地块利用现状为工业用地,未来规划作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二、调查状况
根据生态环境部《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等相关技术导则和指南要求,此次调查阶段分别送检了土壤、堆土、底泥、地下水、地表水样品。土壤检测指标包括重金属、SVOCs、VOCs以及石油烃等特征污染物指标,堆土与底泥样品参照土壤检测指标及标准进行评价。地下水检测指标与土壤检测指标一致,并加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所列的地下水部分常规指标,地表水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地表水标准进行评价。
三、结论和建议
根据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测试分析结果,调查地块的土壤、底泥、堆土、地下水和地表水调查结论如下:
(一)土壤调查结论
地块送检土壤、底泥、堆土样品的检测指标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二类用地筛选值,满足安全利用的要求。
(二)地下水污染情况总结
地块内地下水样品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水限值的项目包括总硬度、浑浊度、硝酸盐。超过IV类水限值的最大倍数分别为0.23、41.2、2.19。由于本地块不在地下水饮用水源(在用、备用、应急、规划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后期不作为饮用水使用,且超标的因子同样不具有挥发性或半挥发性,因此地下水中污染物没有对人体的暴露途径。
(三)地表水
地块内地表水样品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类地表水的项目为总氮,超过IV类地表水限值的2.46倍。
(四)结论
综合调查结果,地块不需要进行进一步调查,可作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开发使用。
委托单位: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报告编制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联系人: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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