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规定出台 加大刑责追究力度
发布日期:2014-03-19 访问数:4402次 来源:
3月4日,省环保厅、省监察厅联合印发了《关于移送环境违法违纪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后,省级挂牌督办的环境案件,经后督察仍未有效解决的几种案件,将向省监察机关进行案件移送。
《规定》明确指出,省级挂牌督办的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案件,造成重点流域、区域重大污染,或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环境违法案件,威胁公众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的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案件,因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或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损失的案件,长期未解决或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案件,建设项目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经后督察仍未有效解决的,省环保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监察机关进行案件移送。
《规定》还要求省监察机关根据案件办理的需要,要求补充提供调查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材料的,省环保部门应给予配合。我院险损中心作为山东省境内唯一环保部推荐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可为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出具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
《规定》的实施,对于约束在环境保护违法违纪事件中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促进山东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有重要意义。我院险损中心将充分发挥自身的人才、技术优势,本着科学管理、客观公正的态度,严格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为环境违法案件的办理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
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 杨学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