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厅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环境监测数据认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19 访问数:4443次 来源:
日前,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环境监测数据认可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申请监测数据认可的条件和程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具体规范。根据“通知”,我省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认可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我院是环保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一批)》中 “指定” 的机构,委托我院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安排监测,并在监测数据的基础上出具的“初步鉴定意见”或“鉴定评估报告”都可以作为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证据。
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 杨学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