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提起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宣判
发布日期:2018-01-03 访问数:7774次 来源:
2017年12月6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东省环保厅代表山东省政府诉山东某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该案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出台后,山东作为试点省份由省级政府提起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该案是泰安市发生的一起非法填埋医疗废物污染环境案件,是我省侦办的第一起危险废物处置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犯罪案件,由山东省公安厅和山东省环保厅联合挂牌督办。我院鉴定评估中心承担了该案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
由于未能与涉案企业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磋商达成一致意见,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授权,省环保厅以我院出具的《环境损害评估报告》作为主要证据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涉案企业承担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2017年10月18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我院鉴定评估中心工作人员参与了磋商、出庭作证等工作环节。法庭采信了我院《环境损害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结论。
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 杨学巧
2017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