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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公布
发布日期:2016-12-26 访问数:9884次   来源:
    2016年12月23日,两高以法释[2016]29号文正式公布了新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法释[2013]15号文也将同时废止。
    新版《司法解释》结合当前环境污染犯罪的特点和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对原法释[2013]15号文中的一些法律条文进行了更为具体的修改与完善,比如对重金属的排放超标及有毒物质的界定等问题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使之更好的指导公安机关、环保部门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新版《司法解释》还对原法释[2013]15号文实施三年以来所遇到的一些疑难的专门性问题进行了补充,尤其对目前占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较大比例的“危险废物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案件”的侦查与判决进行了详细的补充与说明,使各单位打击该类型案件有法可依;新版《司法解释》还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强调了相关机构或人员的刑事责任。
    新版《司法解释》继续规定: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我院鉴定评估中心自成立以来,已累计承担并完成300余起环境污染案件的鉴定意见或检验报告,并为近千起环境污染事件提供了咨询服务,新版《司法解释》的发布,标志着国家严厉打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的形势将成为新常态,我院鉴定评估中心也将继续发挥自身的人才、技术与经验优势,本着客观、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各地公检法及环保机关打击环境犯罪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   闫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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