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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遴选出61名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 赔偿制度试水,两起案件达成协议
发布日期:2017-10-10 访问数:3696次   来源:

本报记者周雁凌 季英德 董若义

山东省司法厅、省环保厅近日发布联合公告,宣布成立山东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61名在省内环境保护领域有突出成绩的专家入选,涵盖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与沉积物、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法等主要环境损害鉴定领域。

这是山东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又一项重要措施,标志着全省环境损害鉴定统一登记管理工作迈出实质性步伐。

改革试点如何实施?

明确损害评估办法、赔偿磋商程序和鉴定评估费用

纳入试点省后,为确保2017年年底前完成试点任务,山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迅速组建了由分管省长任组长,分管秘书长和省环保厅长任副组长,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等14个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积极推进试点工作。

去年岁末,山东省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正式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在与国家出台的试点方案框架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对具体任务、政策和措施作了细化和分工。

《实施方案》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评估等合理费用。

“生态环境恢复到损害发生之前是核心目的,赔偿只是保障恢复的手段。若经磋商达成一致,且由赔偿义务人负责进行污染清除或生态修复的,上述费用不再纳入赔偿范围,但需达到磋商确定的修复效果。”山东省环保厅政法处处长严卫说。

赔偿义务人和权利人是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主体双方。《实施方案》规定,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为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省政府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同时也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相关事宜。

为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顺利开展,山东省环保厅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办法、损害赔偿磋商工作程序、损害修复评估验收管理办法、损害鉴定评估费用管理办法及损害鉴定评估标准等,省法院、省检察院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各有关部门也在政策、资金、项目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积极给予支持。

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修复支出。对修复效果要及时进行评估验收,加强赔偿款项使用监督,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赔偿机制有何探索?

权利人和义务人磋商达成一致,无须再走诉讼程序

山东省在试点实践中,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遇到什么问题,就研究解决什么问题,并形成思路,建立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存在牵涉面广、损害鉴定难、证据易逝等难点,一旦进入司法程序,不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还往往久拖不决。

山东创新提出赔偿磋商环节,规定赔偿权利人在知悉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并确定赔偿义务人后,可根据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与赔偿义务人磋商损害赔偿具体问题,如磋商成功,则可大大缩短赔偿时限。若磋商不能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即可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直接提起诉讼。

赔偿资金管理是试点工作面临的一大难题。此前,由于山东尚未设立赔偿基金,资金无处安放问题突出,省法院、省检察院对环境公益诉讼等相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管理也存在同样问题。

对此,山东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紧锣密鼓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7个试点省市中首家出台资金管理办法的。

《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省级政府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等相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管理、使用等活动,明确赔偿资金属于省级政府非税收收入,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办法》明确,赔偿资金应涵盖清除或控制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减损、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评估等相关费用。

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议定,由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由其组织第三方修复的,其发生的污染清除、生态修复费用不执行《办法》管理。

在司法衔接方面,山东省环保厅积极与省法院相关负责同志座谈探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相关法律问题。目前,省法院已出台《关于办理省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指导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判工作。

在鉴定评估机构建设方面,山东省积极推进专家库队伍建设,面向社会公开遴选环境损害鉴定领域的专家。来自全省国土、林业、农业、海洋、水利、公安、环保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不同领域近300名专家教授提交入库申请。经过报名、初审、遴选等程序,近日最终确定邴欣等61名在省内环境保护领域有突出成绩的专家入选专家库。

试点案例进展几何?

两起案件多家企业达成赔偿协议,通过司法确认增加强制力

在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创新损害赔偿机制体制的同时,山东省积极开展案例筛选,分步推进改革试点。

第一步是筛选确定案例。

2015年10月21日,在济南市章丘区境内发生一起重大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造成4人当场死亡,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约3000 余万元,鉴定评估生态损害赔偿金额为2.5亿元。根据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该事件性质为重大(Ⅱ)突发环境事件。

鉴于该案件完全符合试点方案确定的追究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情形,山东省环保厅决定将该案(以下简称“章丘案件”)作为省内首起试点案例。

另外筛选的两起案件,分别是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医疗废物案件(以下简称“天一案件”)、山东道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以下简称“道一案件”),鉴定评估生态损害赔偿金额分别为743万元和 107 万元。

第二步是开展案例赔偿磋商。

截至目前,山东省环保厅已组织对3起案件开展了赔偿磋商。其中,章丘案件涉案企业有6家,经过四轮磋商,省环保厅会同济南市章丘区政府与其中3家企业达成赔偿协议,签订了赔偿合同书,赔偿金额共计为774万元;此外,与道一案件相关企业也已达成赔偿协议。

第三步是视情形分类处理。

对已达成赔偿协议的章丘案件3家涉案企业和道一案件涉案企业,向当地法院提请对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确保赔偿协议的强制力和赔偿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对章丘案件未达成协议的3家涉案企业及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省环保厅已向相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第四步是积极开展受损生态环境修复。

鉴于济南市章丘区政府、泰安市高新区管委会、莱芜市环保局分别对上述3起案件进行了应急处置,济南市章丘区政府已经组织对章丘案件的两处受损土壤和地下水进行了修复,泰安市高新区管委会和莱芜市环保局已经分别组织对受损土壤和地下水进行了修复。下一步,山东省还将组织上述场地的修复后评估。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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