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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湖(库)富营养化防治技术政策》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09-29 访问数:10484次   来源: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17年 第51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完善环境技术管理体系,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安全,指导和推动我国湖(库)富营养化防治工作,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了《湖(库)富营养化防治技术政策》,现予公布。

  附件:湖(库)富营养化防治技术政策

  环境保护部

  2017年9月15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9月20日印发

  附件

湖(库)富营养化防治技术政策

  一、总则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防治湖(库)富营养化,改善水环境质量,恢复水生态系统功能,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规范污染治理和管理行为,指导富营养化湖(库)分类防治、湖(库)生态环境保护与流域综合管理,促进湖(库)富营养化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的湖泊、水库及其流域地区。

  (三)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主要包括污染源治理、生态修复、监控预警等内容,可为制定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水源地保护、重点水环境功能区保护等提供技术支持。

  (四)湖(库)富营养化防治应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严守生态红线,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防治并举,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湖(库)富营养化防治。

  (五)针对不同类型湖(库)分类治理,其中:人类扰动少、处于贫营养状态、水生态系统健康的湖(库),以预防和保育为主,合理布局流域产业,控制经济和人口规模,保障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和生态功能健康;人类扰动较大、处于中营养或轻度富营养化、水生态系统基本健康的湖(库),以生态修复和综合管理为主,限制人类活动干扰,维护生态功能;污染负荷重、处于富营养化、水生态系统破坏严重的湖(库),以流域综合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为主,控源减排,逐步恢复湖(库)生态功能。

  (六)湖(库)富营养化防治,应采取综合性措施,减排与增容相结合。在确定湖(库)富营养化防治目标的基础上,制订湖(库)富营养化防治方案,并纳入限期达标规划;核算水环境承载能力,实施氮、磷总量控制,进行污染源综合治理;以水生态系统健康为目标,根据湖(库)及流域生态系统受损状况,开展陆域、入湖河流、湖滨带及水体生态修复;加强重点湖(库)监控预警,保障饮用水安全。

  二、污染源治理

  (一)湖(库)流域水环境承载能力核算及污染物总量控制。

  1. 核算湖(库)水环境承载能力,科学确定生态流量,鼓励确定满足湖(库)水环境承载能力约束条件下的流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模式。

  2. 根据湖(库)水生态功能、流域经济条件和技术水平,制定湖(库)及入湖(库)河流氮、磷分期质量标准和控制目标。

  3. 依据水环境承载能力和分期控制目标,合理调控城镇发展规模,优化湖(库)流域的土地利用格局、产业结构布局,加强江河湖(库)水量科学调度。

  (二)点源污染治理

  1. 城镇生活污水采取集中处理方式。完善雨污分流系统,鼓励采用脱氮除磷工艺,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达到一级A标准,出水口下游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净化工程。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深度处理并回用,加大剩余污泥无害化处置力度,杜绝二次污染。

  2. 鼓励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在达到预期处理要求条件下,加强工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大力推进深度处理和提标改造工程建设。

  3.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源头控制,调整养殖布局,建设治污设施,促进清洁养殖,加强种养结合;鼓励畜禽养殖场生态化改造,畜禽粪便及废水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4. 严格控制临湖(库)宾馆、饭店建设,已建宾馆、饭店的污水应纳入市政管网或就地处理回用,不得直接排放。

  5.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严格执行保护区制度,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各类畜禽养殖场,已有养殖场应关闭或搬迁。

  (三)面源污染治理

  1. 人口密集、经济发达、并且建有污水排放基础设施的农村,宜集中处理;人口相对分散、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可采用分散处理。集中处理宜采用生物强化为主的处理技术;分散处理可采用生物和生态相结合的处理技术。

  2. 农村固体废物应妥善收集和处理处置;秸秆和畜禽粪便宜采用堆肥、厌氧发酵等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技术。

  3. 鼓励发展生态农业,从源头上减少农田污染物排放;宜采取生态沟渠或湿地处理等技术控制农田径流污染,加强农田初期暴雨径流的截流和净化。

  4. 鼓励采用增大城镇透水面积、生态蓄水能力等加强城镇地表径流的污染控制,建设初期雨水收集和净化设施。北方地区建立有效的城镇道路积雪清理与处理系统,降低融雪径流对地表水的污染。

  5. 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工程治理与自然恢复相结合,加快治理湖(库)流域强侵蚀区水土流失。

  6. 控制工业企业含氮、磷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鼓励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氨逃逸等无组织排放大气干湿沉降污染湖(库)。

  (四)内源污染治理

  1. 限制湖(库)围网、网箱养殖;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围网、网箱、鱼塘养鱼。

  2. 鼓励因地制宜采用环保疏浚技术疏浚湖(库)重污染底泥,杜绝二次污染,鼓励疏浚底泥资源化利用。

  3. 宜采用高效、低耗的物理导流、打捞等技术控制湖(库)堆积藻类污染;安全处置收集藻类,鼓励资源化利用。

  4. 应对湖(库)过度繁殖的水生植物定期收割并资源化利用,防止沼泽化。

  5. 限制湖(库)内船舶进入与通行。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及废物应按规定妥善收集、贮存并处理。

  三、生态修复

  (一)湖(库)生态修复应以水生态系统健康为目标,修复水生态系统,恢复生物多样性,增加系统稳定性。

  (二)受损的湖(库)水生态系统,以人工生态修复为主;尚健康的湖(库)水生态系统,以生态保育和养护为主。

  (三)湖(库)水体生态修复

  1. 恢复湖(库)体周边的湿地系统,筛选确定水生植被修复先锋物种,优化配置生物群落,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增强修复系统的稳定性、多样性及净化功能,加强日常管理与维护,预防水生植物二次污染。

  2. 优化湖(库)鱼类种群和渔业结构,控制外来鱼种,加大增殖放流力度,逐步恢复土著鱼类群落。

  (四)入湖河流及河口生态修复

  在入湖河流、支流入干流、干流入湖口等位置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鼓励利用水库、湿地及坑塘等建设前置库、塘坝及功能湿地等,截留与削减入河污染负荷;实施河湖湿地水系连通和河口生态修复等,保障河湖水质改善。

  (五)湖滨带生态修复

  1. 应综合考虑地质、地形、地貌等物理基底设计及水质改善与生物种类选择、生物群落结构设计、节律匹配设计和景观结构设计等,保持过渡带规模,充分发挥拦截、过滤和净化功能。

  2. 调控湖滨带水生植物群落,清除暴发性物种,打捞植物残体,维持生物多样性和群落稳定性,鼓励水生植物资源化利用。

  (六)缓冲带生态修复

  1. 因地制宜划定缓冲带,最大程度降低人为干扰,恢复缓冲带结构、功能与景观,发挥湖滨带外围生态屏障作用。

  2. 缓冲带可分为内圈和外圈,内圈为严格控制污染的生态保护带,外圈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绿色经济带。对缓冲带内圈的农田、房屋、鱼塘、景点等实施清退,构建多自然型生态缓冲带;对缓冲带外圈,实施清洁田园、绿色村庄及生态农业建设,形成环湖污染控制带。根据地形地貌、土地利用、生态类型等,分区分段采取相适宜的技术与工艺,因地制宜的构建生态缓冲带。

  (七)陆域生态修复

  应采用自然或人工措施修复山地侵蚀区;做好表土管理,控制水土流失,修复矿山生态;加大水源涵养林保护力度,控制水土流失;加强修复流域湖荡湿地、水库坑塘等,发挥截留与净化作用。

  四、监控预警

  (一)加强湖(库)流域大数据平台建设,推进湖(库)流域数字化管理,实现湖(库)流域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综合监测与调控;加强湖(库)流域信息公开,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二)构建湖(库)蓝藻水华监测预警体系,实现实时、精确监测与预警蓝藻水华的发生;综合利用卫星遥感、自动在线和人工监测以及计算机模拟等技术,构建监测、监控预警系统;建立备用水源地和应急饮水点取水预案。

  五、鼓励研发的污染防治技术

  (一)源头减排的产业结构优化与调整技术、农田种植结构调整与控氮减磷技术、畜禽养殖清洁生产技术。

  (二)湖(库)流域低污染水深度净化技术、入湖河流水质强化净化技术。

  (三)湖(库)污染底泥原位处理技术、有毒有害与高氮磷污染底泥环保疏浚技术及装备、湖(库)污染底泥资源化利用技术。

  (四)水华蓝藻收集、浓缩、处理处置技术及装备,中低浓度水华蓝藻浓聚与处理处置技术。

  (五)湖(库)感知系统构建技术。

  (六)湖(库)富营养化与蓝藻水华发生机理,湖(库)生态修复原理,污染治理技术评估、验证、筛选与集成。


 

 

                                                                                          来源:国家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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