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郭薇8月28日北京报道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8月28日至9月1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听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本次会议将继续审议核安全法草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苏泽林在作《核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表示,经专家论证,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将不再把“氚、氘、锂-6”,纳入核材料的具体列举中。建议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乏燃料处理处置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预提核设施退役费用、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列入投资概算、生产成本,专门用于核设施退役、放射性废物处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工业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制定。”
据了解,草案三次审议稿对核损害赔偿作进一步完善。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因核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损害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核损害责任制度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为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不承担核损害赔偿责任。核设施营运单位与其对核损害赔偿责任有约定的,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按照约定追偿。”“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通过投保责任保险、参加互助机制等方式,作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履行核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环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