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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通报《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
发布日期:2017-06-27 访问数:10354次   来源:
环境保护部通报《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

    环境保护部今日向媒体通报各地环保部门2017年1-5月执行《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及移送环境犯罪案件的情况,并对1-5月查处案件数量超过1000件的安徽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等4地提出表扬,对案件数量较少的天津市、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南省等地提出批评。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局长田为勇介绍说,1-5月,全国实施五类案件总数13478件。其中,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共392件,罚款数额达51062.34万元;查封扣押案件6030件;限产停产案件2999件;移送行政拘留3062起;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案件995起。
  与2016年1-5月相比,各类案件数量均有所上升,执法力度持续加大。五类案件总数增长201%。其中,按日连续处罚案件数量上升64%。适用查封扣押案件数量上升208%。适用限产停产案件数量上升331%。移送拘留案件数量上升230%。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数量上升51%。
  5月份,全国适用《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的案件总数为4888件,环比4月份增长43%。其中,按日连续处罚案件94件,环比增长18%;查封、扣押案件2298件,增长49%;限产、停产案件1061件,增长28%;移送行政拘留1124起,增长68%;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311件,增长5%。
  针对一季度甘肃省定西市环境质量变差且案件为零的情况,甘肃省省长唐仁健批示“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突出问题导向,加强监测监管,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抓典型,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确保全省环境质量不断好转。”甘肃省环保厅先后通过会议、通报、稽查等形式,要求省内各级环保部门加大查处力度。定西市环保局制定《定西市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行及污染犯罪案件移送通报问题整治方案》,建立长效机制,严查环境违法行为。5月份,定西市查处的案件数量为20件。
  附件1:
2017年5月环保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区域分布表
省份
处   罚   类   型
按日连续处罚
查封、扣押
限产、停产
移送拘留
涉嫌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数
金额/万元
北京
1
3.4566
62
5
7
3
天津
0
0
22
4
5
7
河北
1
289.15
4
1
40
6
山西
2
293.80295
43
141
75
3
内蒙古
2
454
19
10
20
3
辽宁
6
771.0261
32
22
31
9
吉林
12
345.356
32
25
6
0
黑龙江
3
210.78
24
14
6
0
上海
1
60
20
2
2
2
江苏
3
193.86
100
58
22
37
浙江
11
96.6153
222
21
70
71
安徽
0
0
488
225
61
8
福建
4
33.0407
289
53
65
14
江西
0
0
23
25
28
11
山东
1
93.816
33
66
146
37
河南
3
1087.9824
26
29
162
12
湖北
6
490.23
35
24
15
5
湖南
11
139.314973
134
61
166
11
广东
7
217.71815
324
31
44
42
广西
0
0
17
6
4
8
海南
0
0
0
0
0
0
重庆
0
0
0
0
5
4
四川
5
24.445906
32
71
58
4
贵州
2
312
27
30
42
4
云南
2
2405
17
16
8
1
西藏
0
0
0
0
0
0
陕西
6
55.7944
153
54
24
7
甘肃
2
23.34172
72
49
8
1
青海
1
30
10
0
0
0
宁夏
2
171.9656
3
10
3
0
新疆
0
0
23
7
1
1
兵团
0
0
12
1
0
0
总计
94
7802.697
2298
1061
1124
311
  附件3:典型案例
  案例1
福建南平邵武市利用无人机协助查处大竹镇官墩村沤浆点违法排污案
  一、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0日,福建省南平邵武市执法人员在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中启用无人机,对位于大竹镇官墩村邵武市嘉欣炭业有限公司废弃厂房周边进行航拍检查。在同步传回的图像中,发现该废弃厂房旁有一处疑似竹沤浆点,经进一步使用无人机对可疑点航拍核实,执法人员确定是一处隐蔽性极强的非法竹沤浆点。通过扩大无人机搜寻范围发现,富屯溪边有两条隐藏在草丛中正在排放废水的黑色管道。
  二、查办情况
  该厂自2017年2月开始从事非法沤浆生产,未办理环评手续,未建设任何环保处理设施,沤浆产生的废液通过黑色橡胶暗管直接排入富屯溪。经监测,该沤浆点排污管道排放的废水pH值为12.01,化学需氧量为64500mg/L,严重超标。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南平市邵武环保局依法对邵武市大竹镇官墩村沤浆厂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同时提请政府责令关闭。同时,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环保部门将无人机运用在环境执法中,大大提升了环境执法监管效能,监察人员可不受时间、空间与地形等条件制约,迅速定位污染问题发生地,及时锁定环境违法证据,利用无人机不定期对一些重点区域进行拍摄,将拍摄的图像分析对比,能迅速定位污染问题发生地,及时锁定环境违法证据,快速高效查处环境污染行为,让隐蔽性再强的污染环境地下窝点也无处藏身。
  案例2
四川省经纬印务有限公司私设暗管偷排含重金属废水案
  一、案情简介
  2017年4月20日下午,成都市武侯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四川经纬印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内墙有一孔洞,有塑料软管通过孔洞连接室内正在运行的显影机和室外雨水管道,并有蓝色液体通过软管流出。执法人员在该公司雨水篦子和雨水井内均发现有蓝色液体。武侯区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分别在直接连接显影机的塑料软管处和该公司厂界内的三个雨水井采集了水样,监测报告显示水样中含有铅、汞、镉等重金属。
  2017年4月21日,武侯区环保局会同公安机关、检察院召开会议,对立案标准、法律适用、证据保全、移送程序等问题进行研究,制定方案。环保部门连夜对四川经纬印务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公安机关配合环保部门提取和保存证据,并对涉案人员进行了传讯。检察院对移送材料审查把关,监督移送过程。
  二、查处情况
  武侯区环境保护局对四川经纬印务有限公司立案调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公司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含重金属废水,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该公司已经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武侯区环境保护局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案件启示
  环保、公安和检察院须加强协作,建立和完善两法衔接机制,比如信息共享制度、案件会商制度等,做到执法工作无缝对接,提高联动执法效率,保障案件办理高效顺畅。形成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起到“打击一个,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良好效果。


 

 

                                                                                             来源:国家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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