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审议中,新增的有关“河长制”内容引起关注。
草案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河长制”的做法是我国在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实践中的一种成功探索。但这个接地气的“河长制”如何与高大上的法律条文相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展开热议并提出了修改意见。
在方新委员看来,江河水污染治理还要讲流域的治理,“河长制”只能在管辖地段防治水污染,但是对全流域管不了。“其实江河有自愈、自净的能力,但由于条块分割,水的流速、流量变化,自我净化能力减弱。如果完全是‘河长制’,达不到治理目的效果,需要全流域调水,统一治理。”方新说,建议在这一条前面加上一款,坚持流域治理,然后才是“河长制”。从流域治理的总目标分解各级各段“河长”的责任,并加强全流域治理的协调。
“建立‘河长制’,我理解是针对现在各级政府涉及到水污染防治相关部门比较多,存在九龙治水的现象要统筹、要协调。因为省、市、县、乡都有‘河长制’,跨几个乡的流域由县来协调,跨几个县的流域由市来协调,跨几个市的流域由省来协调,但问题是跨省的流域和水域是谁的责任,谁来协调?”谢小军委员也关注到跨流域协调的问题。他举例说,比如长江,可能协调要涉及到十几个省市水污染防治的具体工作乃至责任的明确,如果由各省级政府横向协商,可能有相当难度。他建议加上“国务院要建立跨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综合协调的工作机制”的内容。
卫留成委员的疑问集中在“河长”怎么产生上。“是不是应该有一个规定?如果成立一个专门的部门或者设立一个专职的‘河长’,他可能在水污染治理方面权限不够,现在的做法是有些地方设立‘河长’,都是省、市、县主要领导甚至是省长、市长、县长兼任。既然写进法律,设立‘河长制’,应该对其产生、任命有个规定。或者说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命或者由同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兼任。”
审议中,也有部分常委会委员发表了不同的审议意见。
“目前,‘河长制’还是一个试点,而且还是过渡阶段,现在就用法律固定下来是否合适?‘河长制’能不能起到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水环境治理的作用?”吕薇委员发出一连串问题。她认为,如果增加这一条也要给它一个合适的定位,并建议修改为“分级分段负责本行业区域内江河水环境监测预警,配合组织实施治理”。
乌日图委员则认为“河长制”在工作中这样做是可以的,但作为法律规定欠妥,建议删去本条规定。理由有二:首先是作为行政职责、权限及管理权的设置中,没有“河长”这个正式的编制和法律依据。其次,如果可以设置“河长”,是否以后还可以设置“湖长”“库长”或者延伸到其他领域。
龚建明委员赞成增加相关规定,但是建议把“建立河长制”这五个字删掉,写成“省、市、县、乡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