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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和报告(聚焦审议)
发布日期:2017-06-23 访问数:8682次   来源:
        国家情报法草案再次提请审议

  本报北京6月22日电 (记者王比学)国家情报法草案二审稿22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201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国家情报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国家情报法既要有利于专门机关行使职权,也要注意规范权力运行,防止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对实践中冒充情报机构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要明确对冒充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为此,二审稿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并相应增加侵犯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责任。

  在审议中,委员们普遍认为,国家情报法是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部重要法律。为了依法加强和保障国家情报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制定国家情报法是必要的。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作了很好的修改,吸收采纳了一审时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回应了社会关切,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首次审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

  多种经营合作社将有法可依

  本报北京6月22日电 (记者彭波)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

  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实施10年,截至4月底,全国共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188.8万家,是2007年的73倍。随着农村分工分业深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出现了由单一生产经营逐步转向多种经营和服务,出现多种新型合作社等新情况。对此,修订草案重新界定了法律调整范围,取消了有关“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的“同类”限制,以列举方式扩大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类型,将农村民间工艺品、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机、植保、水利等专业合作社纳入调整范围。

  修订草案还规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作价出资。对于专业合作社之间的联合社,修订草案明确了联合社的成员资格、注册登记、组织机构、治理结构、盈余分配等问题。

  

  首次审议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

  每10年普查一次土壤环境状况

  本报北京6月22日电  (记者彭波)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草案突出“以提高环境质量和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将立法作为解决土壤污染问题的根本性措施。

  草案明确了立法目的,即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众健康;实现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草案规定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体制、政府责任、目标责任与考核,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一般性权利、义务,确立了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和政府顺序承担防治责任的制度框架。同时,草案还明确要求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规定每10年组织一次土壤环境状况普查,同时实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制度。

  针对土壤污染的风险管控和修复,草案根据不同类型土地的特点,分专章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设置了不同的制度和措施。对农用地土壤建立了分类管理制度,对建设用地土壤则建立了名录制度。

  

  首次审议国歌法草案

  公共场合损害国歌庄严形象,拘留

  本报北京6月22日电 (记者魏哲哲)22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国歌法草案。草案规定了应当奏唱国歌的七类场合,还规定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奏唱、播放国歌。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广告、公共场所使用的背景音乐等。

  为增强奏唱国歌的仪式感,体现对国家象征的尊重和维护,草案规定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肃立,举止庄重。举行升国旗仪式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面向国旗,着制式服装的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警察等人员行举手礼,其他人员行注目礼。

  为加强国歌宣传教育,草案规定,国歌列入全日制小学一年级音乐课教材。全日制中学、小学应当将国歌歌词和曲谱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唱国歌。针对在公共场合,恶意修改国歌歌词或者故意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损害国歌庄严形象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审议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为公益诉讼提供法律保障

  本报北京6月22日电  (记者彭波)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和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这两部法律的修改旨在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提供法律保障。

  检察机关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以来,截至今年5月,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办理了7886件公益诉讼案件。

  修正案草案明确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确定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将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

  同时,草案还对诉前程序作出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民事公益诉讼中,在没有合适诉讼主体或者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诉讼。

  

  首次审议公共图书馆法草案

  鼓励学校图书馆等向社会开放

  本报北京6月22日电 (记者魏哲哲)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公共图书馆法草案。为扩大和优化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有效覆盖范围,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人口分布、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公共图书馆的数量、规模、结构和分布,加强固定馆舍和流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建设。

  草案还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配备专业人员对未成年人开展阅读指导和社会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单独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为鼓励各方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事业,公共图书馆可以依法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文献信息专藏或者专题活动,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还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公共图书馆及其馆舍、其他设施。鼓励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开放。

  

  产品质量法执法检查报告显示

  抽查产品合格率超九成

  本报北京6月22日电 (记者彭波)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产品质量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检查组认为,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等通过健全法规制度体系,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夯实质量技术基础,改革行政监管体制,完善监督抽查制度等举措,贯彻落实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要求。

  据有关部门统计,国家监督抽查平均合格率从1993年的70.4%提高到2016年的91.6%,提升了21个百分点;10类重点消费品2016年国家监督抽查总体合格率同比上升5.2个百分点,达到90.3%。

  检查组也发现一些问题,比如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不高、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产品质量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作用发挥不够、质量技术基础不牢固、质量监管仍有薄弱环节等。对此,检查组建议,应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的重要意义,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夯实质量技术基础,强化全方位质量监管。

  

  药品管理法执法检查报告显示

  部分医药企业低水平重复

  本报北京6月22日电 (记者王比学)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药品管理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检查组认为,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认真宣传贯彻药品管理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近年来,我国局部地区特别是基层地区出现的药品供应保障问题、药品质量安全问题、制售假劣药问题、基层监管力量薄弱问题、药品相关企业和机构的主体责任淡化问题以及违法的药品广告散布等依然存在,是影响人民群众健康和用药安全有效的隐患。

  检查组在多个省市了解到,我国医药产业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一些医药企业的研发力量和投入不足,即使是一些大型企业,其研发投入也不到营业收入的10%,部分上市产品质量水平不高,低水平重复。

  检查组建议,进一步完善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完善修订法律,促进药品安全社会共治。

  

  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进入二审

  明确相关税收优惠措施

  本报北京6月22日电 (记者魏哲哲)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

  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税收优惠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建议在草案中进一步明确相关税收优惠措施。为此,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国家完善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专营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进入二审

  河长制拟写入法律

  本报北京6月22日电 (记者王比学)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八次会议,继续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此前,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草案应当体现建立河长制的精神。为此,二审稿增加了一条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为进一步加大对水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二审稿作了如下修改:增加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提高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金额,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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