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要加强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管理,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对于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项目,以及采用《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目录(第一批)》中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原则上一律不得办理新增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等相关手续。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制修订行业用水定额标准,严格过剩产能和落后产能行业企业的取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按照定额核定年度取用水计划,对超计划或超定额取水的,实行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对国家已明确淘汰的落后产能和化解的过剩产能,应同步核减企业年度取水用水计划,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责令企业采取限制或停止取水等措施。
通知要求,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产能过剩行业取水许可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监管不力的地区,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相关地区限期整改。
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