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政法函[2017]759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近日,对我部关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适用问题的请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作出答复。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复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对《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17〕366号)
2.关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适用问题的请示(环办政法函〔2016〕1909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5月15日
来源:国家环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