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17年 第20号 |
一、批准北京青草绿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机构乙级资质。
二、批准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等9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三、批准厦门阳光环境保护科技有限公司等23家机构调整评价范围。
四、批准郑州大学环境技术咨询工程公司等11家机构资质延续。
五、批准北京中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有限公司等17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住所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
六、批准天津青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销资质。
七、不予批准辽宁飞思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乙级资质。
八、不予批准宁夏智诚安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资质晋级或调整评价范围。
九、不予批准南京普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和住所变更。
十、不予批准安徽省化工设计院等3家机构资质延续,注销资质。
审查结果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第一至五项中的机构请于60日内携带单位证明,到我部行政审批大厅领取资质证书,其中第二至五项中的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时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第六项中的机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寄)回我部行政审批大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二至六项和第十项中的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同时作废。
上述机构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未获延续的评价范围内、缩减评价范围或注销资质前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继续完成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情况连同编制委托合同等证明材料报我部审核。
行政审批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
联系人:史雪廷
电话:(010)66556045
环境保护部
2017年5月11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5月11日印发
来源:国家环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