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报记者周雁凌 季英德济南报道 将PM2.5、PM10、SO2、NO24项污染物生态补偿资金系数由40万元/(微克/立方米)提高到80万元/(微克/立方米)。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向各市下发的《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对生态补偿资金系数再作调整。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各省(区、市)环保约束性指标计划的通知》要求,“设区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将成为国家考核各省环保工作的约束性指标。为促进这项指标考核任务的顺利完成,《办法》新增“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作为一项生态补偿考核指标,并按照每改善(恶化)1个百分点,省对市(市向省)补偿20万元的标准计算补偿资金额度。这项指标考核数据按照国控监测站点统计。
为进一步调动各市深入治污减排的积极性,《办法》将PM2.5、PM10、SO2、NO24项污染物生态补偿资金系数由40万元/(微克/立方米)提高到80万元/(微克/立方米)。
此外,《办法》新增全年一次性奖励内容。即PM2.5、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省级分别一次性给予600万元奖励;NO2、SO2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一级标准的设区市,省级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在下达考核年度第四季度生态补偿资金时一并清算。
据了解,《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将按照新的规定对各设区市进行考核并计算生态补偿资金。
来源:山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