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意义重大
海岸线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和资源价值。《办法》的出台,对建设海洋生态文明和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事关国家海洋生态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下决心采取措施,全力遏制海洋生态环境不断恶化趋势,让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有一个明显改观。”海岸线作为海洋与陆地交界的过渡带,是自然生态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海岸线和近岸海域开发强度不断加大,导致海湾与滨海湿地面积减少、海洋生物栖息地大量消失,海岸生态功能明显退化,严重威胁了海洋生态系统安全,极大影响了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就是要全力遏制自然岸线无序占用趋势,保护优质沙滩、典型地质地貌景观以及红树林、珊瑚礁等重要滨海湿地,提升海岸与近岸海域生态功能,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多样性、完整性,构筑国家海洋生态安全屏障。
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事关海洋经济绿色发展。海岸线是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是稀缺的海洋空间资源。近年来沿海地区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各类海洋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海岸线开发利用方式粗放,围海养殖、防潮堤坝、填海造地工程等消耗大量的自然岸线,可开发利用岸线急剧减少,行业之间岸线利用矛盾凸显,实现海洋产业转型升级的空间保障形势严峻。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通过岸线资源节约利用,有效促进海洋资源供给由生产要素向消费要素转变,推动海洋开发方式向循环利用型转变,保障海洋经济绿色、协调发展。
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事关沿海地区民生福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人民群众吃上绿色、安全、放心的海产品,享受到碧海蓝天、洁净沙滩。”长期以来,不少沿海地区海岸线过度开发利用导致海岸侵蚀、景观破坏、海水入侵、沙滩退化,公众亲海空间日益缩减,部分地区滨海人居环境破坏严重,与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形成强烈反差。与此同时,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意识不断增强,对清洁的海洋环境、优美的滨海空间、宜人的亲水岸线需求不断提高。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开发管理,解决好人民群众感受最直观、反映最强烈的海洋资源环境突出问题,合理布局生产、生活和生态岸线,才能坚持共享发展,着力增进民生福祉。
深入贯彻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各项要求
《办法》在管理体制上强化了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统筹协调,在管理方式上确立了以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为核心的倒逼机制,在管理手段上引入了海洋督察和区域限批措施,提出了海洋管理工作的新举措、新要求。
一是坚持保护优先,严格保护自然岸线。根据中央确定的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的管控目标,《办法》建立了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制度,要求将保持自然形态完好、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著的自然岸线,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同时,建立沿海各省(区、市)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责任制,将自然岸线保护纳入政府政绩考核。
二是坚持节约利用,优化岸线资源配置。《办法》对海岸线资源节约利用提出了明确的管理要求,严格限制建设项目占用自然岸线,不能满足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要求的用海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对占用人工岸线的项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海控制标准,提高岸线利用效率。
三是坚持陆海统筹,实行岸线规划管理。《办法》要求实施海岸线分类保护,在编制实施土地利用、城乡和港口规划等涉及海岸线的相关规划时,应严格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的管理要求。沿海岸线开发布局,必须统筹考虑陆域和海域相协调,开发强度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四是坚持科学整治,建设美丽海岸。《办法》明确了岸线整治修复制度,要求制定岸线整治修复规划和计划,建立海岸线整治修复项目库;完善整治修复投入机制,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开展海岸线整治修复,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有效维护海岸功能、改善海岸景观、提升海岸价值。
五是坚持绿色共享,拓展亲水空间。《办法》突出了海岸线公共资源属性和开放要求,除生产岸线、特殊利用岸线等,均应以适当方式向公众开放;海洋休闲娱乐区、滨海风景名胜区、沙滩浴场、海洋公园等公共利用区域内岸线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公益用途。新形成岸线应进行生态建设,营造植被景观,促进海岸线自然化和生态化。
全面落实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各项任务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海岸线保护和节约利用的良好氛围。通过学习培训、政策解读、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使沿海各级政府及海洋主管部门深刻理解和掌握《办法》的精神内涵,多层次、多渠道、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普及工作,让保护海岸线就是保护生态安全的理念深入人心,切实提高依法依规节约利用海岸线的意识。
完善管理机制,形成统筹协调的工作格局。在《办法》确定的管理体制框架下,加强海岸线开发与利用综合管理,形成职能分工明确、部门齐抓共管、上下协调一致的管理机制和工作合力,充分发挥海洋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作用。抓紧制定自然岸线保护与控制年度计划,分解管控任务,将自然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各级政府政绩考核,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在海岸线保护与节约利用工作中的主体责任。
强化制度约束,保障海岸线资源可持续利用。严格实施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制度、海岸线分类保护制度,根据海岸线自然资源条件和开发程度,编制省级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科学划定严格保护岸线、限制开发岸线和优化利用岸线。组织制定海岸线调查统计、岸线修测等标准规范,构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的技术支撑体系。尽快制定实施建设项目用海控制标准,严格限制建设项目占用自然岸线,全面提升海岸线资源利用效率。
实施岸线修复,大力推进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加快编制全国和省级海岸线整治修复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全国海岸线整治修复项目库,制订海岸线整治修复技术标准。鼓励和引导用海工程建设与生态修复相结合,科学设计景观和生态廊道系统,促进新建海堤、围堤和护岸的自然化、生态化。将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岸线纳入自然岸线管控目标管理。
全面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确保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强化监督管理,督导沿海各级政府全面履行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职责,严格落实海岸线管控目标,促进节约集约利用海洋资源,推动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的机制。对自然岸线保有率不达标的地区,依法实施项目限批,加强对海岸线开发利用动态监视监测与现场巡查,定期开展海岸线专项执法检查,推进岸线整治修复,维护海岸线开发利用秩序,保障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作者为国家海洋局党组书记、局长)
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