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网站, 今天是 : 
首页 > 新闻信息 > 公示公告 > 公示公告
垃圾分类未必千城一策
发布日期:2017-03-27 访问数:7390次   来源:

    垃圾分类,不根据地理区域、垃圾成分、处理方式的差异而分城施策,可行吗?

  有外媒报道,在瑞典,超过99%的垃圾已经实现了分类并回收利用,只有不到1%的垃圾还在做填埋处理。但是,在这个2016年也只有985万人口,即只比西安市人口多一点的发达国家,这场循环经济革命,并不是一夜之间完成的: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执行严格的垃圾管理制度,到取得这样的成就,已经过去了40多年。

  一锹掘不出个井。目前,在我国的一些地方,尤其是偏远的农村地区,全面收集生活垃圾、提高垃圾的无害化处理率这类传统的环卫工作,也才刚刚步入正轨。而要在我们这个人口大约相当于140个瑞典、幅员数千里的广袤国家,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个中的艰巨性、长期性,也就不难想见了。

  何况在我国,生活垃圾的成分,随着地理位置、生活习惯、季节变化、发展水平的差异而显著不同。在城市,生活垃圾中,电子垃圾、瓶瓶罐罐之类的非常多;而在农村,这类垃圾的比重就相对较少;旅游城市里,剩饭剩菜之类的厨余垃圾含量比其他城市高一些。

  此外,各地的前端分类标准还要结合自身后端的处理能力和处理方式确定。在海南岛,分拣出农村生活垃圾中的剩菜果皮等有机质,农民可以就地堆肥还田。然而,冬天的北方,气温太低,农村的有机垃圾做堆肥处理就受制于气候条件的限制。

  单个小城市每日产生的垃圾量,对垃圾焚烧发电而言,就可能没有规模效益。而特大城市,每日垃圾处理压力大,焚烧发电处理量大,处理效率也高。于是,为了提高燃烧效率,做到干湿分离、有害电子垃圾的分离,尽量只烧无害的、有热值或热值较高的垃圾,就是一个可供考虑的分类形式。

  您看,垃圾分类,不根据地理区域、垃圾成分、处理方式的差异而分城施策,可行吗?

  垃圾分类,应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政机关要率先发挥模范作用,把垃圾分类落到实处。学校等公共机构以及各企业,也要履行垃圾分类的义务,需要问责的就得问责。这样才能起到鼓励、带动普通居民实施垃圾分类的效果,形成全社会的合力。

 

                                                                                          来源:山东环境

 

 

主办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Shandong Academy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 Co.,Ltd
电话: 0531-85870021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贞元街1277号鲁坤天鸿创谷中心A1座1-1号楼
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号:鲁ICP备19047602号 鲁公网安备 32032202000001号
技术支持:行知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