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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污染防治 有效控制环境风险——解读《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技术政策》
发布日期:2017-02-24 访问数:8146次   来源:

◆本报记者郭薇

环境保护部于近日发布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以下简称《技术政策》),以加强水泥工业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推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装备和污染防治技术进步,促进水泥工业向绿色功能产业转变。

日前,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有关负责人就这一技术政策的有关问题及如何理解、贯彻这一技术政策,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

记者:环境保护部出台这一《技术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答:“十二五”期间我国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各类固体废物的技术装备广泛应用。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城市污泥、危险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的水泥熟料生产线已经有100多条。目前,国内一些大型水泥企业集团在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污泥、危险废物等方面积累了大量经验,为本技术政策的制定提供了技术支持。

《建材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把推进绿色发展,支持利用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城市污泥、污染土壤和危险废物等作为“十三五”期间水泥行业的主要任务之一。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将是水泥工业节能减排的新亮点,是水泥工业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突出表现。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的应用在我国起步较晚,在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管理要求等方面均有待于建立和完善。由于废物来源复杂、处置过程环节多,水泥企业在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出现的二次污染问题考虑不够全面。

因此,水泥企业协同处置各类废物在现有生产线上进行技术装备改造,需要技术和污染防治方面的引导,而技术政策的积极导向是推动这项工作向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记者:《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有哪些亮点?

答:《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积极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装备和污染防治技术的进步,体现注重全过程污染防治,确保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使废气、废水稳定达标排放,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处置。

一是对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的窑型规模进行了规定。近年来,中国水泥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主力窑型已由10年前的2000吨/日提升至目前的4000~5000吨/日,平均单窑规模已达到3400吨/日。

同时,我国水泥产能严重过剩,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明确提出2020年底前,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建设项目。

受此影响,许多小规模水泥厂将面临关停,为此,小水泥厂纷纷进行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改造以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对于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而言,窑型越大,其处置废物过程中的缓冲能力越大,废物的特性变化对水泥窑生产和废物处理效果的影响越小,越有利于固体废物协同处置。

因此,《技术政策》提出“自本技术政策发布之后新建、改建或扩建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时应利用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窑;处置危险废物应选择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4000吨/日及以上水泥窑,处置其他固体废物应选择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3000吨/日及以上水泥窑”,从环保角度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是与《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充分衔接,进一步明确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除尘要求。要求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设施,窑尾烟气除尘采用高效袋式除尘器;对2014年3月1日(《标准》实施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已通过审批的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设施,如窑尾采用电除尘器应持续提升其运行的稳定性,提高除尘效率,确保污染物连续稳定达标排放,并鼓励将电除尘器改造为高效袋式除尘器。

三是明确提出协同处置废物的水泥企业应建立清洁生产推行机制,提高清洁生产水平。通过提高水泥窑和生料磨的同步运转率减排污染物。要求停磨期间重点加强SO2、Hg等排放控制措施,不应采用简易氨法脱硫措施(不回收脱硫副产物,使其中的亚硫酸铵重新分解释放出二氧化硫),使协同处置废物企业减少和避免因处置固体废物造成有毒有害废气、恶臭气体、重金属废气、垃圾和污泥渗滤液废水、旁路放风窑灰等二次污染。

记者:《技术政策》要求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根据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物的特点,从“产业布局与定位、污染防治技术路线、污染物监控”方面提出全过程污染防治原则:

原则一:合理布局、合理定位

近年来我国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取得积极进展,但目前在行业发展中仍存在产能过剩、部分企业规模小、技术及管理水平落后等问题,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的现象时有发生。《技术政策》对水泥工业加快结构优化、推进绿色发展提出了要求。利用现有水泥窑开展协同处置各类固体废物应作为城市固体废物处置的重要补充形式,将成为水泥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体现。

原则二:全过程污染防治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物末端的排放水平与其采用的清洁生产工艺密切相关,从废物进场接收、贮存与输送、预处理和入窑处置、末端治理等环节都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仅靠末端治理是不能控制其他环节的污染物排放的。

因此,清洁生产与末端治理的结合是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关键。同时,注重废物处置过程各个环节的污染防治,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同种类的废物,避免和减少二次污染,将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污染防治水平。

原则三:加强排放污染物全面监控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各水泥企业作为排污单位,应履行排污自我监督监测的责任,逐步实现环境精细化管理。

为此,《技术政策》提出了“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企业应强化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保监测体系和环境管理制度,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和环境应急管理制度。水泥企业应建立监测制度,定期开展自行监测,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研发和应用能实现更低排放水平的污染防治技术。”

记者: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在大气、水、固体废物方面有哪些问题,应采取哪些主要清洁生产工艺和防治技术?

答: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主要环境问题在废气,废水和固废方面问题相对较少。

废气方面:各种废物运输和贮存时,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的泄漏和生活垃圾、污泥产生恶臭气体等问题;水泥窑焚烧废物过程中,可能会增加重金属(汞等)、酸性气体(氯化氢、氟化氢等)、二噁英类等有害气体的排放量;旁路放风的排气筒存在废气超标排放的可能。

废水方面:处置生活垃圾时产生的垃圾渗滤液,处置污泥时产生的污泥干化液所产生高浓度废水。

固废方面: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后,为避免重金属积累而排出的窑尾除尘灰和旁路放风粉尘处理处置技术难以利用。

《技术政策》要求对恶臭等气体的处理主要是在废物进场接收、贮存和处置等环节采取密闭、负压或安装除臭设施,在水泥窑停窑期间,固体废物贮存及预处理产生的废气、污泥干化产生的废气要进行治理达标后排放,对焚烧过程可能增加的非常规污染物,要加强监测频次,及时调整废物投加的种类和废物量,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的要求。旁路放风系统排出的废气不能直接排放,应与窑尾烟气混合处理或单独处理,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方法应执行上述标准的相关要求。

严禁将未经处理的渗滤液及废水以任何形式直接排放。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产生的渗滤液、车辆清洗废水及协同处置废物过程产生的其他废水,如果有条件可经适当预处理后通过槽车或管道等形式送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如果废水量大可以在厂区内单独设置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回用,如果废水产生量小可直接喷入水泥窑内焚烧处置。

为避免重金属积累而排出的窑尾除尘灰和旁路放风粉尘,尽可能作为水泥混合材料使用。大量处置生活垃圾时,旁路放风粉尘氯离子含量较高,不应返回原料系统。水泥企业如果将窑尾除尘灰和旁路放风粉尘送至水泥厂外处理处置,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记者: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有哪些特殊要求?

答:《技术政策》对企业资质的要求: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要取得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门槛比处置其他固体废物的要求高。

对贮存和运输的要求:水泥企业应单独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贮存和运输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的要求。

对水泥窑的要求:在首次开展危险废物协同处置前,应对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进行性能测试,测试过程中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有机标识物的焚毁去除率不小于99.9999%。测试结果合格,才能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记者:正在筹备开展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是否应执行《技术政策》?

答:《技术政策》发布之日前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建议按照《技术政策》发布前已有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相关规定继续开展后续工作;对《技术政策》发布之日前未通过环境影响审批的项目,建议按照《技术政策》的要求开展工作。

由于《技术政策》旨在鼓励水泥行业提高其整体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各地在参照执行的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和补充。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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