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17年 第7号 |
上述机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寄)回我部。上述机构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规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环评机构需要继续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个工作日前申请资质延续。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我部予以注销资质。请各环评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向我部提交资质延续申请材料。
附件:注销资质的机构名单
环境保护部
2017年2月10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2月13日印发
来源:国家环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