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张聪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产品的消费量和废弃量双双增长。如何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废旧产品,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当下,传统的市场自发式回收利用模式已经难以为继,迫切需要建立废弃物有效处置和合理利用的长效机制。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体系的构建做出全面部署,并选择电器电子产品、汽车、铅蓄电池和包装物等4类作为首批推行产品。
已有实践案例在前
方案出台势在必行
所谓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国际上普遍采纳、有效推动电器电子产品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管理制度,其核心是通过引导生产者承担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和资源化利用责任,激励生产者推行产品源头控制、绿色生产,从而在产品全生命周期中最大限度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发达国家从上世纪90年代后开始推行,到目前已有30多个国家实行这一制度,主要是在包装物、电器电子、汽车、轮胎等产品领域实施。
《方案》的发布,并非这一制度在我国首次试水。事实上,我国从2011年开始,就围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在电器电子领域部分产品(即“四机一脑”)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2014年拓展到包括手机在内的14种电器电子产品。据统计,截至2015年,我国累计处理的“四机一脑”总量已经超过两亿台,接近400万吨。
《条例》规定了基金制度,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目前,全国共有109家企业进入基金补贴名单,相关企业的拆解工艺和设备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业内人士认为,上述实践在一定程度上为《方案》的推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北京工业大学循环经济研究院教授吴玉锋认为,《方案》除了按照国际上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通行做法,关注解决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处置问题外,旨在顺应新常态下绿色发展新形势,通过系统化的制度设计,推动企业履行环境责任和义务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激发生产企业积极挖掘产品全生命周期潜在价值,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期逐步构建完善的正逆向供应链契合的循环产业体系。
重点关注基金补贴
努力消除以往存量
作为专业的第三方回收服务平台,淘绿网是工信部指定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首批试点单位之一。其董事长卢海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相比此前在电器电子产品领域实行的生产责任延伸制度,《方案》着眼于从生产到回收环节全局性设计,立足点更高,可以解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制度存在的收支不平衡问题。
中国物资再生协会电子产品回收利用分会秘书长兼科技发展部主任于可利表示,随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行业的发展,一些问题也开始凸显。一是回收渠道建设不完善,企业回收责任不明确;二是基金征收和支付存在不平衡,且审核、复核机制较为复杂,导致基金发放时间延迟,拆解处理企业资金流受到影响;三是无法鼓励生产者进行生态设计。
“针对上述问题,《方案》给出了针对性措施,包括制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政策指引和评价标准,引导生产企业深入开展生态设计;支持生产企业建立废弃电器电子等产品的新型回收体系;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建立以收定支、自我平衡的机制等。”于可利说。
“《方案》把收和支纳入了统一的管理体系中,可以从整体上解决过去补贴基金因不平衡而产生的效率低下问题,同时逐步消解生产责任延伸制度实行前的电子垃圾存量,最终到达一个良性循环。”卢海滨补充说。
责任内涵更为丰富
借第三方强化监管
在总结和归纳电器电子产品领域实行生产责任延伸制度经验的基础上,《方案》还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并且在具体制度安排上更为合理和多样化,进一步完善了责任内涵。如,在电器电子产品上,继续推行基金制度;在汽车产品上,制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政策指引;在铅蓄电池和饮料纸基复合包装上,试行目标制。
“《方案》特别明确,企业不仅仅需要缴纳处理基金,缴纳后也不意味着就万事大吉,还需要在生态设计、使用再生原料、规范回收利用和扩大信息公开等方面开展工作。这无疑对生产企业的指导意义更为明确,要求也更为具体。”于可利说。
卢海滨也认为,本次《方案》中,一改过去企业只要承担经济责任就算履行了生产者责任延伸的认知,而是有意识地将企业社会责任也纳入整个方案体系中来,企业的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将同时得以履行。
卢海滨表示,《方案》把信用评价制度作为推动生产者责任延伸的基础性管理制度,提出建立4类产品骨干生产企业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公示制度,并引入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履责情况进行评价核证,完善了生产责任延伸制度的监督体系。
“过去,有一个事实我们不能忽略,那就是不少企业利用监督体系的不完善,存在骗补现象。而第三方信用认证评价制度的引入,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更为重要的是,也可以让过去为防止骗补而设立的监管措施得到简化,加快补贴基金的运作效率。让生产者生产责任延伸制度真正发挥其作用,成为我国循环经济和环保事业的根本性制度。”卢海滨说。
调动生产者积极性
促企业增强竞争力
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生产者的参与程度与积极性无疑是最关键的环节。如何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呢?生产企业又要如何应对呢?
“与付出巨大成本在污染后搞末端治理相比,从源头进行合理规范,防止污染发生才是经济性最高、也是最优化的选择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勇曾指出,方案更多采用市场化手段,没有推行单一的收费制度,没有设置强制性惩戒措施,更多采用目标制和政策指引等弹性、市场化措施,鼓励生产企业与回收利用企业联合,以规范现有废弃产品回收利用体系,最大限度调动生产者积极性。
于可利也认为,推动生产者的积极参与,必须要针对不同产品的特点,实施不同的措施。不能完全依赖行政强制手段,应更多采用市场化手段,否则制度的实施将遇到很多问题,没有可持续性。
“就电子产品行业而言,可以肯定地说,《方案》的实施,对这一行业是有很大冲击的,但这种冲击对整个行业来说是良性的。”卢海滨指出,从表面上看,实施生产者生产责任延伸制度,会增加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将加快电子产品产业升级。低附加值电子产品生产企业的竞争力,会因成本增加而进一步弱化,技术优势明显的高附加值电子产品企业,其竞争优势会逐步得到增强。这对于优质企业来说,虽然生产成本增加了,但竞争力上升了,市场空间也就更大了。《方案》的实施,将为我国电子产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增强竞争力带来契机。
“如何建立完善的回收体系,也是未来要面临的一种挑战。”于可利还指出,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发展程度不一,人民群众对于废物处理处置的认识程度距离发达国家尚有一定距离,因此在废弃物回收体系的建设上,就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资源。
微观点
《方案》提出的4类产品在废弃之后有典型的两面性:一方面,具有潜在污染性,如无法得到合理的处理处置,将产生严重的环境污染;另一方面,有较大的潜在价值,上述4类产品废弃后经无害化回收利用,可产生显著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中国物资再生协会电子产品回收利用分会秘书长兼科技发展部主任于可利
消费者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的关系也非常密切,并非简单的“独善其身”。生产企业是新产品的生产者,消费者实际上是新产品变为废旧产品的“生产者”。谁消费了产品,谁就应该对产品报废后形成的废弃物进行安全处理,以避免其污染环境,这符合受益者支付成本原则的基本逻辑。——中国社会科学院循环经济重点实验室主任齐建国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的实施,并不单单是生产者的责任,而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支持。比如,有关政府部门需要出台配套制度;执法部门要加强监管;消费者需要提高认识。当然,生产者作为责任主体,所承担的责任更大,对自身的要求更严格。——天能集团相关负责人
来源:中国环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