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大气函[2017]108号 |
各有关企业: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核发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25家企业2017年度含氢氯氟烃(HCFCs)生产配额,核发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76家企业2017年度含氢氯氟烃(HCFCs)使用配额,核发利安隆博华(天津)医药化学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用于试剂及助剂用途的2017年度四氯化碳使用配额,核发连云港死海溴化物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用于生姜种植前土壤熏蒸关键用途豁免的2017年度甲基溴生产配额。
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核定的生产、使用配额组织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采购和使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月22日
抄送: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
来源:山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