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网站, 今天是 : 
首页 > 新闻信息 > 公示公告 > 公示公告
国家将重点监管污染地块用于开发居住学校等 谁使用污染地块谁要公开信息
发布日期:2017-01-25 访问数:6148次   来源:

    污染的土壤如果再开发利用,特别是用于居住、商业、学校、医疗以及养老机构等建设用地时,极有可能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安全隐患。
  在对这类土地开发建设时,既要使土地可以开发利用又要保障公众健康,继国务院发布“土十条”后,环保部又发布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环保部有关负责人今日解释称,国家将对当前环境风险高的污染地块进行优先管理,重点开展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同时,将重点监管土地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以及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
  根据《办法》,谁使用污染地块谁要公开疑似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等信息。

                                  直接开发将对公众健康构成隐患
  近年来,有关污染土地开发利用问题不断有负面新闻曝出。对此,这位负责人坦陈,随着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不断深入,城镇化建设不断加快,大量工矿企业关闭搬迁,原有企业用地再次开发利用前,未经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直接开发建设居民住宅或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房,将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安全隐患。
  这位负责人指出,根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污染地块及周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他认为,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之所以环境风险高,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污染地块大多属于在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中关闭搬迁的重污染行业企业用地,另一方面,在城市化过程中,急需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用地。
  这位负责人说,《办法》充分考虑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的特殊性,以及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提出了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有针对性的制度和措施。

                                  环境风险高污染地块优先管理
  “由于污染地块类型复杂和底数不清,必须抓住当前环境风险高的污染地块进行优先管理。”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办法》将“政府已收回和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工业企业用地中,以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再开发利用时土地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用地”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同时,在土壤环境调查的基础上,对拟开发利用的土地用途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污染地块用地,重点开展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对暂不开发的污染地块,开展以防治污染扩散为目的的环境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

                                  环保部将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
  对于什么样的地块属于污染地块?《办法》将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称疑似污染地块。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调查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
  这位负责人说,根据《办法》,环保部将开展土壤环境调查。其中,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判别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对污染地块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程度、范围和深度。
  同时,还要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主要是对经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确定的污染地块,开展污染地块风险等级划分;在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基础上,开展风险评估,确定风险水平。
  在开展风险调查以及评估的基础上,开展污染地块风险管控。这位负责人说,主要是根据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对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污染地块,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实行针对性的风险管控措施;对于需要采取治理与修复措施的污染地块,实施治理与修复;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

                                   土壤污染者须承担主体责任
  按照《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专业机构及第三方机构均负有其应该承担的责任。这位负责人指出,土地使用权人的责任是,应当负责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并对上述活动的结果负责。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办法》规定,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
  至于专业机构及第三方机构的责任,《办法》提出,这两类机构应对相关活动的调查报告、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在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还应当依法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办法》明确,环保部对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级环保部门公开污染地块名录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办法》要求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污染地块相关信息。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疑似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的主要内容;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污染地块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方案的主要内容;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的主要内容;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另外,《办法》要求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将污染地块名录向社会公开。
  至于对专业机构及第三方机构如何进行监督?《办法》要求将专业机构及第三方机构信用信息公开。“对专业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在编制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报告失实的”,由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失信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来源:法制日报

 

 

主办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Shandong Academy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 Co.,Ltd
电话: 0531-85870021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贞元街1277号鲁坤天鸿创谷中心A1座1-1号楼
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号:鲁ICP备19047602号 鲁公网安备 32032202000001号
技术支持:行知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