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地块再利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办法》要求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随着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深入推进,大量工矿企业关闭搬迁,原有地块作为城市建设用地被再次开发利用。根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污染地块及周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再次进行开发利用前,很多污染地块未经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直接开发建设居民住宅或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将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安全隐患。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缺少专门的污染地块相关规定,对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已有的相关规定不能满足对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需要。
“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明确管理要求,落实监管责任,严格用地准入”,是“土十条”的明确要求。
“这是土壤环境管理工作需要,也是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细化《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环保部土壤环境管理司司长邱启文说,《办法》出台是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加强污染地块监管、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可以为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支撑。
自己所居住地方的“前世今生”到底如何,可能是公众最关心的。以往,很多污染地块对污染信息遮遮掩掩,甚至修复过程都像做“地下工作”。《办法》对信息公开做出明确要求: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污染地块相关信息。另外,要求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将污染地块名录向社会公开。
从操作性角度定义“疑似污染地块”,重点监管环境风险高的地块
从专业角度看,什么是污染地块?《办法》从操作性角度进行了定义,将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称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则是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调查,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
邱启文说,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环境风险高,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污染地块大多属于在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中关闭搬迁的重污染行业企业用地,另一方面,在城市化过程中,急需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
针对这些高风险用地,《办法》明确,“以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再开发利用时土地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用地”将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对这样的“重点监管”,业内有不同看法。中国环境修复产业联盟产业研究员张娟认为,这是“部分污染地块”的管理办法,而且可能还不是大部分。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环境修复研究中心主任陈同斌也认为,对疑似污染地块的定义范围应该更加全面一些,如矿产资源加工过程会产生土壤污染,采矿、采油过程也同样存在较大的土壤污染风险,但却没有明确包含在内。
对此,邱启文表示,由于污染地块类型复杂、底数不清,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任务重,基础薄弱,必须突出重点,抓住当前环境风险高的污染地块进行优先管理,以便积累经验。这也是立足于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解决当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其他类型地块,如在产工矿企业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等另行制订。
“先修复,后开发” 让百姓健康居住有保障,“消毒”必须五步走
从目前情况看,污染地块在各地有不同的管理模式,有的是政府先将污染地块“消毒”,再进行转让;有的则是明确土地污染性质,要求开发者承担修复责任。但无论哪种模式,都存在很多欠缺之处。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了“先修复,后开发”总体原则,并将管理措施细化为五步,分别是:开展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开展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
陈同斌表示,“先修复,后开发”,让百姓的健康居住环境有了更大的保障,但肯定增加了污染地块的开发难度和时间周期,利用污染地块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成本可能会有所提高。
对污染地块的责任认定一直是业内公认的难点,尤其对一些历史较长,先后有多个不同类型企业在同一地址生产的地块,污染责任更是说不清楚。同时,污染地块的评估、修复过程中也都涉及责任问题。此次,《办法》明确了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专业机构及第三方机构的责任。
业内人士表示,明确各方责任,清晰管理程序,《办法》的出台意义深远。“对政府来讲,必须提高责任意识;对治理企业来讲,没有金刚钻,不要揽瓷器活。这对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是好事!”黄山瑞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蒋全正说。
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