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环评函[2016]2091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各相关环评机构: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36号)(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现就存在环评工程师“挂靠”行为的2家环评机构和4名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一、存在“挂靠”行为的机构和环评工程师
(一)经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核实,深圳市景泰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胡律书实为湖南省冷水江市环境保护局在职人员。
(二)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核实,宁夏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环评工程师张金龙、马丽亚、高鲁兵一直不在岗,属“挂靠”人员。
二、处理意见
根据《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上述2家机构予以限期整改6个月,上述4名环评工程师3年内不得作为资质申请时配备的环评工程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或者主要编制人员,违规行为记入诚信记录。
三、相关要求
(一)上述机构整改期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计算,整改期间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整改前审批部门已受理的可继续完成审批,整改期满后应向我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二)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本部门持有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展自查,对存在“挂靠”行为的人员一律责令自行办理注销手续。
四、其他
上述机构及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本通报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通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11月22日
来源:国家环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