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省建材工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效化解水泥行业过剩产能,减轻采暖季大气污染,根据工信部、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错峰生产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6〕351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冬季水泥错峰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错峰生产范围
全省所有水泥生产线,包括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的生产线都应进行错峰生产。其中,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废弃物等任务的生产线原则上可以不进行错峰生产,但要适当降低水泥生产负荷。
二、错峰时间安排
1、全省水泥企业整体错峰时间为: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3月15日。
2、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济南、淄博、聊城、德州、滨州)水泥企业错峰(停产)时间按照环保部环大气〔2016〕80号文件、省环境保护厅及所在市有关要求执行,即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
3、水泥企业所在市根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组织错峰生产、明确时间要求的,可组织相关企业在执行全省整体错峰时间的前提下,按照所在市实际,制定并执行严于全省统一的规定。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市经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大检查力度,监督企业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强化对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检查,督促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在错峰生产期间统筹做好水泥窑检修、技术改造等工作,确保达标排放。要切实加强错峰生产期间的执法检查,对违约企业进行约谈或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保障本地区水泥错峰生产工作顺利开展。
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大企业作用
支持山东省建材工业协会组织制修订行规行约,强化行业自律,完善区域协同机制,引导和协调督促相关企业加强自律,自觉遵守水泥错峰生产的有关规定。山水、中联等大企业要带头执行错峰生产制度,维护错峰成果,履行社会职责。
五、强化舆论引导和监督
认真总结错峰生产好的做法和经验,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增强水泥企业开展错峰生产的责任感、荣誉感和自律意识,营造有利于持续开展水泥错峰生产的良好舆论氛围。对不执行行规行约、不守信不开展错峰生产的企业,必要时进行约谈,不及时改正的要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各市经信、环保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密切配合,对各市的错峰生产执行情况及时报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
错峰生产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本市错峰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1月16日
来源:山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