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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扎实做好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14 访问数:3352次   来源: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大气[2016]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做好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紧迫性

  冬春季节是我国大气污染最为突出的时期。中国工程院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显示,冬季重污染对全年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有明显的拉升作用。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区域内所有重点城市PM2.5冬季高值对全年均值的贡献达35%左右;2013-2015年,PM2.5重污染天气对北京和石家庄PM2.5年均值的贡献分别高达38.7%和65.3%。

  根据气象数据显示,2016年冬季可能发生弱的拉尼娜事件,导致湿度偏大,静稳天气增多,特别是华北地区将可能发生持续多日的静稳天气。这些气候特征不利于空气扩散,容易形成污染积聚,极易形成重污染天气。2016年9月下旬以来,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已经出现多次重污染天气过程,发生时间早、频次高、范围大,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最新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显示,一些省份完成2016年度《大气十条》目标和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压力巨大。截至2016年9月,个别省份颗粒物浓度同比上升、优良天数比例同比下降,另有个别省份环境空气质量虽有所改善,但改善幅度低于年度目标要求。今冬明春的工作成效不仅决定能否完成年度任务,也对《大气十条》能否圆满收官起到关键作用。因此必须正确认识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问题导向,早作部署,狠抓落实,切实做好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二、坚决打好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为加强今冬明春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确保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各地要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督查督办。各地要结合本地空气质量现状,根据2016年度《大气十条》颗粒物浓度下降任务和“十三五”未达标城市PM2.5平均浓度下降、空气优良天数比例提高等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任务完成情况,逐月调度每个地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对于改善幅度低于年度目标的城市和地区,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采取约谈、社会公开等方式,督促采取针对性更强的措施,提高治理效果,切实降低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提高优良天数比例。

  (二)确保工业企业达标排放。按照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限期治理方案要求,加快重点行业环保提标改造步伐。尽量将设备检修维护时间安排在供暖期,减少冬季污染排放。加大涉气企业排查力度,强化对火电、钢铁等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达标排放。

  (三)加快燃煤污染治理进度。加大煤质管控力度,坚决取缔非法售煤网点,严厉打击销售劣质煤的行为。加大燃煤锅炉治理力度,加快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对列入2016年计划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和燃煤锅炉改燃气关停任务的,力争在供暖季前完成。加大燃煤设施监管力度,确保环保设施高效运行。科学合理设置冬季居民集中供热启动方案,避免集中供热启动和不利气象条件叠加形成重污染天气。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要加快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工作进度,对没有完成散煤清洁能源替代的地区,要落实优质燃煤替代工作。

  (四)实行工业错峰生产。积极组织北方地区开展水泥行业错峰生产,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错峰生产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6〕351号)要求的错峰生产时间执行。京津冀传输通道各城市对电力、铸造、砖瓦窑行业实施错峰生产调控:对于铸造行业,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的企业,原则上于2017年1月1日至2月28日错峰停产,其他铸造企业于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错峰停产;对于煤电行业,未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的煤电机组,原则上于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错峰停产;焦化、锅炉等行业达不到排放标准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

  (五)强化机动车等移动源污染防治。积极采取鼓励和限制性措施,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加快淘汰,确保完成国务院2016年确定的380万辆淘汰任务。加大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污染治理力度,开展重型载货车辆联合执法检查,推进城市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严厉查处违法超标排放行为。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加大监督抽测力度,依法处罚超标车辆并督促及时维修。加快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联网建设,2016年底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要率先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

  (六)提高面源管理精细化水平。严格执行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控制措施,做好工业渣场扬尘监管,防止风蚀起尘。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管理,确保物料运输车辆遮盖封闭,严查道路遗撒和乱倾乱倒行为。严查露天烧烤,流动烧烤摊要入店经营或集中经营,室内烧烤需配备油烟净化设施,并进行清理维护以确保正常运行。严控焚烧垃圾及面源污染,控制焚烧生活垃圾、枯枝烂叶及燃煤“冒黑烟”等行为。倡导减少烟花爆竹燃放,节日期间用好临时性限制燃放措施,减轻燃放造成的污染影响。

  (七)强化环境执法监管。组织开展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对集中供热企业达标排放、扬尘污染管控、燃煤小锅炉淘汰、散乱污企业聚集群整治等情况进行重点督查,每月公布一批不能达标的企业名单。对仍不能达标的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治,依法按上限处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时,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应急预案启动、预警发布及各项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重污染天气对全年空气质量改善影响巨大,要把重污染天气应对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减轻重污染影响。

  (一)着力提高预测预报的准确性。各地要全面加强环境监测人员业务培训和基础能力建设,规范预报程序,减少系统性误差,提高预报准确性。细化空气质量应急预警程序的启动和结束条件、信息发布方式和途径,做好24小时、48小时预报和未来3天或一周空气质量变化趋势预报,预报等级统一按照上限执行。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及时准确地发布预警信息。同时,要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好专家解读,提醒公众做好卫生防护,及时回应舆论热点。

  (二)着力提高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做好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突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污染物应急减排比例,制定各级别预警减排力度底线,大幅提高结构减排的比重,通过依法实施重污染企业停产的方式将污染峰值降下来。细化减排措施,明确各级别减排措施的具体工艺流程和停限产设备,同时实施动态更新。企业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明确停产的具体流程。各省(区、市)要在供暖季前,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可操作、可核查、可计量。

  (三)着力提高应急联动的同步性。重点区域要强化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及应急联动机制,提高区域联合应对能力。2016年率先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启动应急联动工作,我部将组织有关专家和地方集中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并根据会商结果向各地推送差异化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建议,明确地方政府应急启动时间和级别,加强区域联动,精准指导各地启动减排措施,取得环境效益的最大化。

  (四)着力提高应急管控的针对性。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实时评估,实现精确打击,推动应对工作由过去“大水漫灌式”的减排方式转变为精准减排。供暖季期间,各地对每一次重污染天气同步开展保障效果评估,追因溯源,科学评价措施实施效果,根据污染组分和气象变化,及时提出防控建议,调整污染防控重点,优化督查方向。

  我部将组织开展2016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重点督查各地落实《大气十条》情况和涉气排污单位贯彻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情况。重污染天气发生时,选取重点城市重点督查预警发布、应急预案的启动及各项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不到位、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恶化趋势明显的,将采取约谈、区域限批、挂牌督办等措施。已发布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文件的省(区、市),请于2016年11月15日前将有关文件报我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28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各督查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0月31日印发


 

 

                                                                                        来源:国家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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