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建立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要求,省环保厅组织省环境规划研究院开展了《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起草工作。近日,该《办法》由省环保厅正式印发。
《办法》明确了评价范围、组织形式、评价方法与评分标准、信息录入与记分、记分核销、奖惩措施、评价结果公开等内容。省环保厅建立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将于明年3月1日组织开展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办法》规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记分制,分别以绿牌、黄牌和红牌标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完成并经环保部门核实后,将信息录入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对一次性记12分以下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核销其相应的记分,对一次性记12分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保留其相应的记分,下年度予以核销。企业当年度尚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应当转入下一年度记录。
《办法》还要求环保部门要定期在官方网站上公开企业环境信用记分实时情况和年度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来源:山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