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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市技术物理研究所)
发布日期:2016-10-17 访问数:3856次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市技术物理研究所)

环法[2016]99号

    天津市技术物理研究所:

  营业执照注册号:120104000075894

  组织机构代码: 40120037-X

  法定代表人:唐卫东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246号

  天津市技术物理研究所辐射安全违法一案,我部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非法使用加速器违法所得9千元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天津市技术物理研究所自查报告》《辐照试验报告》及发票、加速器负责人的《情况说明》及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调查形成的询问笔录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我部于2016年9月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2016〕80号)及《送达回证》(环核辐送〔2016〕5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没收你单位违法所得9千元,对你单位罚款5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北京礼士路支行

  账号:75010188000021101

  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我部将缴款凭据寄到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部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0月10日

  抄送: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0月11日印发


 

 

                                                                                        来源:国家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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