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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名词解释
发布日期:2016-10-13 访问数:2134次   来源:

■垂直管理机构

指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部门、单位为处理在地方的事务而设置的若干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也称“条管机构”。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单位与其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是垂直领导关系,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财务、物资供应等均由上级政府部门直接管理,地方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这些机构、单位没有直接管理关系。

垂直管理部门对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主要是由有关法律法规授权。垂直管理主要分为中央政府部门垂直管理、派出机构、省以下垂直管理。

在职能部门具体实现垂直管理的过程中,可以采取派驻机构、派出机构与双重管理3种不同的模式。

■派驻机构

指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县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向行业和下级派出人员组成的办事机构。派驻机构一般受派出单位直接领导和统一管理。

中纪委在2014年对于派驻机构的最新解释中,派驻机构不再承担应由驻在部门承担的、属于主体责任范围内的日常工作,专注监督执纪问责。

■派出机构

是指作为某一级人民政府或职能部门的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针对某项特定行政事务派驻到某区域或某机构,代表派出者行使某些方面职权的工作机构。派出机构不是一级国家行政机关,一般情况下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为和由自身对其行为负责,除非有法律法规的专门授权。但在《行政复议法》中规定的几种实行垂直领导的工作部门,其区县级的机关称为上一级管理部门的“分局”,使其具有了上一级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的性质,但其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的地位。

■双重管理

与分级管理(属地化管理)相对应。采用双重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通常实行地方政府和上级同类型部门的“双重领导”,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和地方党委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及干部管理职责,以一方为主、一方协助的管理方式,对部分部门、单位的干部进行共同管理。现有的双重管理体制可分为以领导干部地方管理为主和以上级职能部门为主两种。

■监察与环境监察

监察指对国家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的监督(督促)考察及检举。《行政监察法》总则第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一般认为,在我国监察特指设立在各级政府内的专司监察职能的机构,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行政违法、违纪行为实行纠举、惩戒的活动。

本次改革中的“环境监察”可以理解为:省级环保部门代表省级党委政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通过省级环境监察机构或派驻属地的环境监察机构,采取列席驻在市(地)县政府相关会议、开展日常驻点监察、参与督察巡视等方式,对市(地)县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就是环保系统内部常用的“督政”。

■执法与环境执法

执法指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生产生活进行全面管理的过程中,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执法对象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公民个人。环境执法则主要是指环境执法机构依法对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进行监管执法的活动,也就是环保系统内部常用的“查企”。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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