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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任期内环境恶化将被追责
发布日期:2016-09-07 访问数:10139次   来源:

◆本报记者周雁凌 季英德

为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明确,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对本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省直有关工作部门、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什么样的情形追责?追责对象有哪些?

《细则》指出,对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性影响或者不可恢复利用;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政策相违背等情形,应当追究相关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

对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及相关部门领导成员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对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建设或者投产(使用);对分管部门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等情形,应当追究相关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对制定的规定或者采取的措施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者进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不力,不按照规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等情形,应当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同时对负有责任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细则》强调,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作;包庇纵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充当被检查对象保护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具体司法案件处理等情形,应当追究其责任。

怎样开展调查?如何移交材料?

《细则》指出,从上级通报、突发事件、重大舆情等各类线索来源中发现涉及生态环境损害应当追责情形的,各级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应当启动调查程序。

调查按照《山东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规定的职责分工进行。涉及多个部门的,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对发生重大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事件)的,由省政府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追责。

调查结束后30日内,相关工作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对生态环境损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界定相关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对应当问责的,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15日。

移交材料应当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调查报告、处理建议书,以及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对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负责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等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有《细则》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应当于结案后30日内,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移交案件文书、处理建议书以及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

怎样认定责任?如何追究责任?

《细则》确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形式包括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等。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不得避重就轻或者相互替代。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出现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等情形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对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等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细则》明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重新任职的岗位应当根据问责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不得担任原任职务或者原任职务监管部门的领导职务,一般不安排担任党政正职。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照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将因生态环境损害受到责任追究的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参考。

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发现《细则》规定的追责情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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