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是蓝色的国土,其生态环境较之陆地更为脆弱,一旦被损害,需要付出比陆地生态环境修复更多的成本和代价
□ 张智全
国务院法制办9月5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者破坏海洋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代表国家提出损害赔偿要求(9月6日《海南日报》)。
随着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不断递进,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也日益严峻。2011年6月,渤海湾发生漏油事件,超过840平方公里的海域被污染,海洋生态的恢复至今还未完成。渤海湾漏油事故发生后,因为当时我国环境法律制度不完善,肇事的康菲石油公司和中海油仅支付16.83亿元,用于赔偿溢油事故对海洋生态造成的损失,以及承担保护渤海环境的责任。如此低的违法成本,远远不能满足海洋生态环境修复的实际需要,这凸显了法律对治理海洋生态环境破坏还没长出“刚牙利齿”。在海洋生态环境因石油勘探而遭受破坏的现实语境下,国务院法制办发布《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意义自不待言。
海洋是蓝色的国土,其生态环境较之陆地更为脆弱,一旦被损害,需要付出比陆地生态环境修复更多的成本和代价。从这种角度讲,将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后的修复纳入法治轨道,以法律的强制力保证被破坏后的海洋生态环境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无疑是最优选择。然而,综观以往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制度,明显存在“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制度弊端,尤其是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不明,更是让国家层面的索赔徒有虚名。法律制度的先天不足,无助于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有效修复。故此,以更严的法治护航海洋生态环境,实乃题中之义。
“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当前,海洋因石油勘探开发而引发的生态破坏问题日益凸显,已经影响到了我们共同的利益。用严密的法治预防和惩治破坏海洋环境生态的行为,势在必行。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字里行间正是体现了这一法治原则。与现行的有关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勘探开发者的环境保护责任,细化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污染防治措施,并根据新环保法的有关要求,增加了责令停业、停产整治、按日连续计罚以及主管部门代表国家索赔等处罚措施。这些严密而完善的规定,不但解决了过去海洋生态环境被破坏后如何追责无法可依的问题,而且从严处罚的硬性规定,更为海洋生态环境被破坏后的修复划出了严厉问责的红线,其效果值得期待。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法律的威慑作用充分发挥的基本前提。此次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完善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一旦通过并施行,必将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一方面,它将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触到违法者的痛点,倒逼其在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中殚精竭虑地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另一方面,它将更好地发挥法治的教育引导功能,培育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海洋生态文明新理念,可谓善莫大焉。
毋庸置疑,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是一场艰苦卓绝的攻坚战,法治是最有力的武器。只有让法治不断与时俱进地创新,才能“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奠定坚实的制度保障,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才不会再陷入尴尬,让海洋更加蔚蓝才不再是奢望。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