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辐射函[2016]1327号 |
各辐照装置运营单位,中国同位素与辐射行业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2016年5月,我部依据《行政许可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对厦门万核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核园发展公司)和厦门万禾园辐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禾园辐照公司)擅自转让放射源和利用虚假材料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14年9月,万核园发展公司在向我部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时,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了万核园发展公司与万禾园辐照公司分别为独立法人商事主体的事实,万禾园辐照公司协助其提供了证明材料,从而于2014年10月将原属万禾园辐照公司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为万核园发展公司所有。2015年4月,上述两家公司再次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通过拍卖的方式进行了放射源的转让。
2016年5月,我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撤销我部2014年10月作出的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收回万核园发展公司持有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责令其停止辐照装置运行,并对上述两家公司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万核园发展公司和万禾园辐照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反映出我国辐照加工行业仍然存在个别单位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缺失的问题。各辐照装置运营单位应当引以为戒,摒除侥幸心理,加强员工教育,严格依规办事,树立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良好行业风气。各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深刻认识到,诚信、守法是企业的立足之本,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安全是企业的生命线,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基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以“严、慎、细、实”的工作作风切实做好分管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监督,对顶风作案、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单位,一经发现即严肃查处。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7月18日
来源:国家环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