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政法函[2016]1252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7月2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9月1日起施行。为宣传贯彻和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使环保系统相关人员准确掌握新修改的有关规定,根据《环境保护部2016年度业务培训计划》安排,我部决定举办《环评法》培训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16年7月20日至23日(7月20日报到,23日返程)。
二、培训地点及承办单位
培训地点:国家法官学院湖南分院(华苑大厦,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与火炬路交叉口)。
承办单位: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
三、培训内容
(一)新修改的《环评法》释义及疑难问题解答;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研讨;
(三)环评制度改革最新进展情况。
四、培训对象
各省级和副省级城市环保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每单位限报1-2人。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级(含副省级)环保部门做好本地区参加培训的组织工作,并于2016年7月13日前将报名表传真至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
(二)培训免收培训费(含食宿费)。交通费由学员所在单位承担。
(三)本次培训班不安排接送站。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 袁河清
电话:(0731)85622925、13574199050
传真:(0731)85622931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 赵驰名
电话:(010)66556164
附件:报名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7月7日
来源:国家环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