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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6年第十二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6-23 访问数:7718次   来源: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16年 第45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2016年第十二批)公告如下:

  一、批准浙江问鼎辐射防护工程有限公司资质。

  二、批准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等13家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其中,不予批准大同市环境保护研究所等3家脱钩后机构部分评价范围。

  三、批准核工业二四〇研究所科技开发部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四、批准武汉华凯环境安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资质延续,并对我部2016年第41号公告中江西诚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批准延续的评价范围予以更正。

  五、批准江苏宏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15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住所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

  六、批准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等2家机构注销资质。

  审查结果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第一至五项中的机构请于60日内携带单位证明,到我部行政审批大厅领取资质证书,其中第二至五项中的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时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第六项中的机构请于10日内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寄回我部行政审批大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二至六项中的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同时作废。

  上述机构如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未获延续的评价范围内,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继续完成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情况连同编制委托合同等证明材料报我部审核。

  行政审批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

  联系人:关雎

  电话:(010)66556045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6年第十二批)

  环境保护部

  2016年6月12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6月12日印发


 

 

                                                                                          来源:国家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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