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土壤函[2016]1125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能力建设,提升基层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单位的监管水平,根据《环境保护部2016年度培训计划》,我部将于2016年下半年举办2期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监管培训班。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一)第1期:2016年7月25-29日(25日全天报到);
(二)第2期:2016年11月21-25日(21日全天报到)。
二、培训地点
(一)第1期:上海化学工业区升达废料处理有限公司;
(二)第2期: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升达废料处理有限公司。
三、培训对象
(一)第1期:中东部地区市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监管的人员以及我部华北、华东、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监管人员 ,共19人;
(二)第2期:中西部地区市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监管的人员以及我部华南、西北、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监管人员,共19人。
四、培训内容
(一)危险废物管理形势与重点工作;
(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行业发展现状;
(三)危险废物运输要求与监管;
(四)危险废物接受流程与监管;
(五)危险废物存储要求与监管;
(六)危险废物的实验室检测分析与监管;
(七)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安全健康要求;
(八)危险废物焚烧炉的排放控制与监管。
五、其他事项
(一)培训由巴塞尔公约亚太区域中心承办。培训期间免收培训费(含食宿费),参加培训人员往返交通费自理。培训班不安排接送站。
(二)请各有关单位(见附件1)选派1位负责此项工作的市县级环保管理人员或环保督查中心监管人员参加,于2016年7月7日前将回执(见附件2)发至邮箱mea.waste@tsinghua.edu.cn。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 李玉爽
电话:(010)66556254
巴塞尔公约亚太区域中心 段立哲、郑莉霞
电话:15201580741,(010)62794351
附件:1. 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监管培训班分期培训安排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6月17日
抄送:巴塞尔公约亚太区域中心。
附件1
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监管培训班分期培训安排
第1期: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局)。
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第2期:
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来源:国家环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