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网站, 今天是 : 
首页 > 新闻信息 > 公示公告 > 公示公告
山东试点征收VOCs排污费 本月起对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两大行业开征
发布日期:2016-06-13 访问数:5765次   来源:

本报记者周雁凌 季英德 董若义济南报道 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日前联合发文,决定对部分行业征收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以促进治污减排和生态环境改善。

根据各行业污染排放占比和配套标准制定的进程,山东省VOCs排污收费试点分段展开,并逐步提高收费标准。今年6月1日起,首先对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两大行业开征VOCs排污费,收费标准为3元/污染当量;明年1月1日起,征收范围扩大至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和铝型材工业,收费标准全部调整为6元/污染当量;2018年1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征收范围,逐步覆盖VOCs排放重点行业。其中,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山东省规定,所有排放VOCs的排放口均应征收VOCs排污费,对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可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由于各地VOCs排放监测技术发展和应用情况各有不同,山东省对可基于排放浓度值、排放总量值核算VOCs排放量的企业,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其中,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山东省规定排放限值75%~100%的,排污费按标准征收;在50%~75%之间的,按标准的75%征收;低于50%的减半征收。而企业VOCs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山东省规定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以及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山东省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严格核定排污费,做到依法、全面、足额征收;严格落实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奖优罚劣,促进各单位治污减排。排污收费全额缴入财政,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来源:中国环境报

 

 

 

主办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Shandong Academy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 Co.,Ltd
电话: 0531-85870021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贞元街1277号鲁坤天鸿创谷中心A1座1-1号楼
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号:鲁ICP备19047602号 鲁公网安备 32032202000001号
技术支持:行知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