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日前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一年来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其中共受理8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与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是我省法院审结的首例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生态环境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短板。尽力补上这块短板,要靠“最严环保法”持续发挥威力,也需要每个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密切关注与积极行动。我省主动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是依法保护环境的积极探索,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
人因自然而生,保护自然是每一个人的责任。然而,现实生活中,面对被污染的空气、水、土壤,有的举家迁移,有的“忍气吞声”,有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挺身而出为环境而战者,还是极少数。比环境恶化更为可怕的是冷漠。人们常说,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对于伤害眼睛、威胁生命的破坏行为,有责任感的公民和社会组织,不应该也不能沉默。
环境公益诉讼,是我国新修订的环保法及民事诉讼法的新增内容,最高法院专门发布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司法介入,为的是调动更多力量保护环境,更有效地实现环境正义。当然,这一新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也面临很多新课题和难题。如,原告主体排除了个人,范围过于狭窄且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再如,公益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诉讼成本却由原告承担,不利于调动公众积极性。
清新的空气、干净的饮水、优美的环境,是一种公民共享的公共物品。环境姓公,每个公民应当能够快捷方便地为之而战。应当相信,随着公益诉讼制度不断完善,原告适用范围不断扩大,诉讼门槛不断降低,诉讼负担不断减轻,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一定能成为依法保护环境的有力武器。
来源:大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