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科技函[2016]865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直属科研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
根据《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和《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环发〔2001〕111号)有关规定,我部拟开展2016年度国家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一)由我部主持或者组织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
(二)申报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在我部进行登记。
(三)鼓励国务院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组织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环保科技成果在我部进行登记。
(四)为推动国家科技人才战略、标准战略、专利战略实施,各级环境标准与专利技术成果可在我部进行成果登记。
二、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应报送的材料
(一)《科技成果登记表(基础理论、软科学类成果)》或《科技成果登记表(应用技术类成果)》一份,封面加盖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公章。
(二)技术评价证明(专利证书、鉴定证书、评审证书、验收证书、标准文本等)复印件一份。
(三)光盘一张,光盘内容包括:
1.《科技成果登记表》电子版本。
2.使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8.0版本简易版的导出文件。
3.成果登记申报单位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的电子文本。
《科技成果登记表》和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8.0版本简易版可从国家科技成果网(www.nast.org.cn)成果登记下载区下载。
三、经我部审查准予登记的科技成果,将按年度在我部网站和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上公布,成果登记者可申请完成单位成果证书和成果完成者证书(每年只发放当年10月31日前登记的成果证书)。
四、我部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承办2016年度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联系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陈晨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刘海波
电话:(010)84913890 66556210
传真:(010)84913890
E-mail:clove8807@163.com
邮编:100012
通讯地址:北京市安定门外大羊坊8号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科技处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5月12日
来源:国家环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