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环评函[2016]833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近期,我部受理了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青海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万吨/年烯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该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较差,现就对该环评机构及相关编制人员的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一、环评文件存在的质量问题
(一)环境标准适用错误
该环评文件中加热炉烟气执行《工业炉窑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不符合《关于印发〈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环办〔2015〕111号)有关加热炉烟气应执行《石油化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的要求。
(二)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错误
该环评文件未分析近三年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未针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超标提出削减方案,也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开展相应的影响预测。
二、处理意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36号)有关规定,我部对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及该环评文件的编制主持人杨建琪和主要编制人员柳希源、王玲、陶金、龚真强、黄东辉予以限期整改6个月。整改期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计算,整改期间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机构及杨建琪、柳希源、王玲、陶金、龚真强、黄东辉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整改前审批部门已受理的可继续完成审批。整改期满后,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我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上述机构及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本通报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通报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5月9日
来源:国家环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