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2014]54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中冶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
近期,我部在环评审批中发现,个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较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相关规定,我部对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等三家机构和相关人员提出通报批评的处理意见。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1017号)
该所2013年12月主持编制的《锦州港专业化煤炭码头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负责人杨献朝(A10170080900))在分析变更后的煤炭堆场方案环境影响时,采用的物理模型比例尺与实际方案规模相差较大,模拟预测结果难以反映堆场方案变更后的实际影响;遗漏了评价范围内1处大气敏感点,缺少对细颗粒物的监测和分析内容,工程变更后的大气环境影响结论不可信。
二、中冶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国环评证甲字第1508号)
该公司2013年7月编制的《安徽首矿大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范桥铁矿采选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负责人孙运洪(A15080020800))工程分析内容不全面,存在漏项;未按照《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要求,对项目尾矿库选址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尾矿库溃坝事故风险论证不充分。
三、黑龙江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705号)
该院2014年2月编制的《湖南省宜章县莽山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负责人刘正茂(A17050010700))工程分析不全面,生态流量论证不深入,水环境预结论不可信,地下水评价等级确定不准确,水生生态影响及对策措施不充分。
上述三家机构和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质量管理,防止再次出现类似问题。各级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过程中,要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作质量考核,及时上报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情况。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6月12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6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