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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05 访问数:6550次   来源:

各市环保局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生产和验收环节的监管,现就做好2013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2013年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计划中的建设项目(见附表一),各市环保局要督促在12月底前完成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后尽快进行竣工环保验收。

  二、对至今未向我厅申请验收的2011年度、2012年第一批竣工环保验收计划中的建设项目(见附表二)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以下验收要求开展工作:

  (一)验收监测报告及相关材料齐全的,应于9月底前向我厅申报竣工环保验收;

  (二)因各种原因处于停产或未达到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做出书面说明,经市环保局出具核查意见后报我厅备案,达产后及时进行验收;

  (三)对1年内出现2个以上久拖(试)不验和未验投产建设项目的县(市、区),我厅将按照《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有关环境监管问题的通知》(鲁环函〔2012〕493号)要求,从严审批该县(市、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严格建设项目试生产管理

  (一)对涉及环境敏感点搬迁的建设项目,必须在搬迁工作全部完成后方可批准试生产。

  (二)环评批复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试生产时,必须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环评批复未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申请试生产的,须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符合试生产条件的,方可批准试生产。

  (三)建设项目发生变更或达不到验收批复要求申请试生产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完成经现场检查符合试生产条件的,方可批准试生产。

  (四)建设项目经批准延期试生产超过1年仍未申请验收的,或延期试生产超过1年达不到验收要求的,一律责令停产整改。并对项目建设单位的新上项目实行从严审批。

  (五)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期间因故须停止试生产和开产时须向当地环保局做出停产和恢复生产书面报告,并纳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材料备查。

  (六)设区的市环保局试生产批复要编号正式发文,并报我厅备案。

  联系人:杨征,联系电话:0531-66226653。

  附件:

  1.山东省 2013年拟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名单

  2.未申请验收的2011年、2012年竣工环保验收计划中建设项目名单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8月3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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