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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机构2012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27 访问数:1842次   来源:

                                   鲁环评函〔2013〕80号

各市环保局,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和《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要求,现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2012年度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在我省内从事环评业务的机构(含外埠环评机构)。

  二、考核内容

  各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环评工作质量、有无违规违法行为等情况。

  三、考核方法

  (一)各环评机构开展自检,按附表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并于2013年3月8日前将书面材料及电子版(刻录光盘)寄(送)省建设项目环境审核受理中心(联系人:刘 翔,电话:0531-86971815)。在环评机构专项执法检查中受到环境保护部通报批评或责令整改的环评机构,应同时将整改报告寄(送)我厅环评处,从事特殊项目环评的环评机构整改报告同时寄我厅核与辐射处。

  (二)各市环保局于2013年3月15日前,将本市环评机构2012年度的日常考核情况及有关意见书面及电子版(刻录光盘)寄(送)我厅环评处。

  (三)根据各环评机构上报的工作业绩情况,我厅对本省环评机构每家随机抽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2份,对从事特殊项目环评的环评机构同时每家随机抽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2份;对外省环评机构每家随机抽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1份,对从事特殊项目环评的环评机构同时每家随机抽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1份。由考核组进行审查并量化打分。

  (四)考核结束后,我厅将通报各环评机构考核结果,并汇总各市环保局日常考核情况,形成全省年度考核报告,上报环境保护部。

  四、有关要求

  各环评机构要实事求是地开展自检并填写自检表,按时报送有关材料。对逾期未报送材料或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我厅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联系人:  环评处王颀      电话:0531-66226731

         核与辐射处张永强  电话:0531-66226716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年度考核(2012年)自检表

        2.2012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3.专职环境影响评价人员情况

        4.主要仪器设备、测试手段

        5.本单位组织结构及环评质量管理体系说明

        6.对环评证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2月2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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